案例裁判要旨
1.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9号)
裁判要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3.刘向前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
裁判要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理赔机构,基于专业经验及对保险合同的理解,其明知或应知保险事故属于赔偿范围,而在无法律和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故意隐瞒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赔偿的重要事实,对被保险人进行诱导,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销案协议的,应认定被保险人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的行为违背诚信原则构成保险合同欺诈。被保险人请求撤销该销案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刘雷诉汪维剑、朱开荣、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
裁判要旨: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设立的营销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营销部营销人员为侵吞保费,将自己伪造的、内容和形式与真保单一致的假保单填写后,加盖伪造的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通过营销部的销售员在该营销部内销售并交付投保人。作为不知情的善意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购买的保险是真实的,保单的内容也并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营销部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因此,虽然投保人持有的保单是假的,但并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5.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24号)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6.郝文虎诉人保财险铁厂支公司、蔡双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1辑)
裁判要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尽管致害人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依然应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7.张旭诉天津顺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2辑)
裁判要旨:单方意外交通事故是车辆因意外因素造成自身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方意外事件。高速公路管理人对高速公路行驶车辆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涉诉公路管理人未尽到该义务,对高速公路上发生的单方意外交通事故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廖宗荣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
裁判要旨: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对所在辖区内发现的道路安全违法行为,有权及时纠正。交通警察对违法行为所作陈述如果没有相反证据否定其客观真实性,且没有证据证明该交通警察与违法行为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交通警察的陈述应当作为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优势证据。
二、交通警察一人执法时,对违法行为人当场给予200元以下罚款,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依法管理,方便群众,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和该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也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规定,是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1]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下同。
[2] 条文解读 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 条文解读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特别指出的是,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也在本法调整的范围内。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条
[4]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条
[5]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条
[6] 条文解读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这里的临时通行牌证主要是指根据实际的需要,由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可以短时间上道路行驶的号牌和其他证件。在实践中,凡属下列情形的机动车均应领取临时号牌:(1)未销售的;(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4)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车。
关联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45条
[7] 关联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第7、9条
[8] 关联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0条
[9] 条文解读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条
[10] 条文解读拼装机动车,一般是指使用报废或者不合格的机动车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机动车。
案例索引 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9号)
[11] 条文解读 我国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为基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国家依法设立的用于向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先行垫付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基金。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保监会、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4)救助基金孳息;(5)其他资金。
关联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第24条、第25条、第26条
[12] 条文解读 准驾车型代号表示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辆种类,如大型客车(A1)、中型客车(B1)、小型汽车(C1)等。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上的准驾车型代号,机动车驾驶人可以驾驶该代号代表的一种或者几种机动车。一般来说,取得准驾大型机动车资格的,可以驾驶小型机动车。取得准驾小型机动车资格的,需要增加驾驶车类时,应经考试合格后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关联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3] 条文解读 安全技术性能检查,包括检视车辆的制动系统及各部机件连接的紧固情况,检查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等是否清洁,是否有漏水、漏油、漏气、漏电等现象,刹车是否灵敏。
[14]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
[15] 条文解读 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封闭道路中断交通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公告。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5条
[16] 条文解读 限制通行,是指根据不同的情况,规定不同的车辆或者行人可以通行。禁止通行,是指各种车辆和行人都不允许通行。禁止通行的措施一般是在有大型活动或重要会议以及道路或交通中断的情况下采用,如道路施工、城市建设等。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某个路段采取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时,一般会在限制或禁止通行的地方设立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告示牌。有时也采取由交通警察现场指挥疏导交通的做法。限制通行和禁止通行的交通措施通常多数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所采取的临时性的措施,一旦道路通行情况有所改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会及时撤销限制通行或禁止通行的措施,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
[17] 条文解读 交通管制,是指根据现实情况的需要,为了防止道路交通状况的进一步恶化和造成交通事故损害的扩大,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措施禁止相关机动车辆通行的措施。这种交通管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可采用的一种方法。
[18] 条文解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1)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2)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1)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2)掉头、转弯、下陡坡时;(3)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4)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5)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第46条
[19]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3条
[20]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5条
[21]条文解读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2)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3)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
[22] 条文解读 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2)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3)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
[23]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0条
[24] 条文解读 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11条
[25] 条文解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2)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3)公共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4)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5)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6)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3条
[26]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3条
[27] 条文解读 道路隔离设施主要包括隔离护栏、路间绿化带等用于将来往车辆隔开的设施。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4条、第76条
[28] 关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29] 条文解读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9条
[30] 条文解读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关联规定《刑法》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2-36条
[31]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9条、第90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0-12条、第21-31条
[32] 条文解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3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50条
a案例索引 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11期)
[33] 条文解读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4-96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6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4] 条文解读 抢救费用,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关联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3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42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0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1条
案例索引 刘向前诉安邦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8期)
[35] 关联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侵权责任法》第5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
案例索引 1.刘雷诉汪维剑、朱开荣、天安保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3期)
2.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24号)
3.郝文虎诉人保财险铁厂支公司、蔡双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1辑)
[36]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7条
[37]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1条
[38]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7-59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7条、第40-54条
[39] 条文解读 根据相关规定,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由交通警察将违法行为人带到医疗机构进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液;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液及时送交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书面告知违法行为人。
检验违法行为人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的,应当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关联规定《刑法》第133条之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34条
[40]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6条
[41]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
[42] 条文解读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没有对上述三种行为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基于机动车牌照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机动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使用伪造车牌的行为实际上是侵犯国家权力的行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定罪处罚。
关联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1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37条
[43] 关联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第39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
[44] 关联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1条
[45] 条文解读 根据刑法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6] 案例索引 张旭诉天津顺通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2辑]
[47] 条文解读 需要注意,本条对当场处罚的有关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如违法事实应当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等,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2)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当事人提出要求当场缴纳罚款的。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并当场收缴罚款时,原则上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下达处罚决定与收缴罚款的人员应当予以分离,并分别将处罚决定书和罚款按规定的时间交至执法单位财务部门。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制发的当场处罚罚款票据。否则,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关联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8条、第109条、第110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40-43条、第51条
案例索引 廖宗荣诉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支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期)
[48] 条文解读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
[49] 条文解读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车辆,包括拖拉机上道路行驶,都要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管理,对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