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法律纠纷实战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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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例评析

在该案件中,对外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与建设单位合作开发房产项目的共同产权人、施工单位,三方负连带责任。

对外承担的赔偿范围包括把涉案房屋恢复原状(包括已装修的部分)、电话迁移工料费、供排水修复费、自来水管维修费、房屋安全鉴定费、危房维修方案设计费、危房维修设计方案预算收费、受害人已各自支付的房屋装修评估费和赔偿业主无法使用房屋的损失(以同期私房参考价标准评定租金作为参考),业主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没有提供损失发生的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引起相邻房屋损坏赔偿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受损房屋和施工地的地质问题,施工方和建设方的过错认定问题,受损房屋的受损原因、程度、如何修复、赔偿金额等问题。如果司法实践中有一套行之有效、秉持公平的成熟经验的话,会大大提高解决这方面案件的效率。

【点评】建设工程引起相邻房屋损坏赔偿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诸多问题,该案主要涉及工程施工或其过程中或施工所引致对任何房地产或私人财产的损害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认定及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问题。本案对如何解决因建设工程造成的相邻房屋损坏赔偿的纠纷提供了借鉴意义,也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订立工程合同中的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条款及工程期间所需要注意的事项给予了指导。

(点评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安生)


[1]胡正方,广东佰德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