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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维持(2011)云法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解除)。
(二)撤销(2011)云法民二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至第六项(二、B公司归还A公司租赁物或照价赔偿,合计121374元;三、B公司向A公司清偿租金,暂计至2009年11月16日为457100.4元;四、B公司向A公司支付装卸费及运费13040元;五、C公司对上述各项判决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驳回其他诉求)。
(三)原审被告潘某新、潘某华、何某向A公司支付租赁物赔偿款。
(四)原审被告潘某新、潘某华、何某向A公司支付截至2009年11月16日尚欠的按面积计算的租金208600元,赔偿款248500.14元;自2009年11月17日起至付清前一项赔偿款之日起对未归还的租赁物规格、数量按合同约定的租金单价继续计付损失赔偿款。
(五)原审被告潘某新、潘某华、何某向A公司支付装卸费及运费13040元。
(六)B公司对原审被告潘某新、潘某华、何某的本案债务负补充清算责任。
(七)驳回A公司的其他诉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