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法律纠纷实战方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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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例评析

由于本案所涉是电力工程专业承发包的施工合同,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主要抓住如下几个关键问题:一是双方签订的合同效力的问题,合同是在双方对各自权利义务充分协商了解的基础上签订的,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双方理应依约全面履行。使被告企图推翻合同的有效性来达到其“工程款应当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的目的,最终原、被告仅就因设计和施工方案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量由被告提出申请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客观的鉴定,而不是完全推翻合同的单价来按实结算。二是充分证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实际交付被告使用,由于涉案的是电力工程,只有实际使用的客户即被告向供电部门报请竣工验收通过才能顺利受电,本案正是有被告作为申请客户盖章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的《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其申请内容证实了被告对该完工工程已经过自检,并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地方及电力行业验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才向供电部门报请竣工检验。该检验意见书中共有二十多项竣工检验项目,2014年3月28日经相关区供电局竣工检验合格,随后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签署了《工程设备验收证明书》,并移交了所有的设备和机房钥匙实际交付被告使用,符合《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所以,在提起诉讼后,法院明确认定“工程已经于2014年3月28日经某区供电局进行竣工检验,并于2014年4月1日交付SH公司使用……SH公司理应积极支付工程款,其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原告的代理律师在一开始为当事人拟定诉讼方案时就相关的合同效力问题、合同中关于的工程总价和违约金条款约定的风险问题充分和委托人进行沟通,达成了以攻为守的诉讼策略,并及时就涉案工程的前述的关键问题例如工程已实际竣工验收的事实提醒委托人及时收集和准备相关证据,在本案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的情况下,以减少委托人诉累的时间和成本为出发点,从起诉到一审判决生效收到被告偿付了工程款和违约金仅用了一年时间,较好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2]

【点评】因工程设计及施工方案变更后引致工程造价结算纠纷案件发生,双方当事人为此基本只能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本案的亮点在于,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能在诉前与委托人充分沟通,并紧紧抓住了涉案工程是电力增容的施工工程有其与一般土建工程不同的专业管理规范要求,就合同的效力和工程的实际竣工验收问题做了充分的论述和组织了严谨的证据链,拟定对委托人较有利的诉讼方案和策略,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点评人: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镇慧)


[1]李松涛,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2]案号:(2014)穗萝法民三初字第4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