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裁判结果和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E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W建筑公司所完成的工程进行造价鉴定,鉴定结论为:1.4S店及理赔室、斜坡工程鉴定造价:8251627.12元(该造价已扣减以下第2项W建筑公司未按图纸施工项目、未施工项目及减少施工项目鉴定造价767928.27元,未包括以下第3项双方争议造价部分)。2.W建筑公司未按图纸施工项目、未施工项目及减少施工项目鉴定造价:767928.27元。3.争议造价部分有(1)至(15)共15项,双方当事人对争议造价的意见为:对第(10)、(11)项均无异议,对不应增加第(12)项金额为4759.88元、第(15)项金额为142909.46元的造价,及应予以扣减第(13)项的造价均表示一致同意;而对于第(1)、(14)项的造价,B公司认为不应增加,W建筑公司认为应增加;对于第(2)、(3)、(4)、(5)、(6)、(7)、(8)、(9)项的造价,B公司认为应予扣减或由W建筑公司负担,W建筑公司则认为不应扣减或不应由其负担。双方当事人在一审诉讼中对于上述鉴定报告的鉴定意见的第1项即4S店及理赔室、斜坡工程鉴定造价8251627.12元及第2项即W建筑公司未按图纸施工项目、未施工项目及减少施工项目鉴定造价767928.27元,均表示无异议。
对于该份鉴定报告,W建筑公司上诉认为其中标价低于成本价,而E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中标价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错误,故该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W建筑公司要求按2010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标准对已施工的B公司4S店及理赔室、4S店电气安装工程、斜坡工程进行据实结算。E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综合单价及计费按工程投标预算书为原则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因W建筑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中标价低于成本价,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E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的资质,因W建筑公司未能提供证据推翻E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故一审判决采纳该公司作出的鉴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W建筑公司要求按2010年《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标准对已施工的B公司4S店及理赔室、4S店电气安装工程、斜坡工程进行结算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