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关联规定:注释应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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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 2

离退休人员工作时间内受伤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联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见65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见112页;《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见114页。

第三条 【保费征缴】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注释

我国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三个类别:一类为风险较小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三种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分别确定各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