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 12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处理
“因战致残”是指:(1)对敌作战致残;(2)因执行任务,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致残;(3)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致残;(4)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实验致残等。
“因公致残”是指:(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致残;(2)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3)因患职业病致残;(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致残,或者因医疗事故致残等。
“旧伤复发”,是指职工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取得了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其在军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负伤的伤害部位(伤口)发生变化,需要进行治疗或相关救治的情形。
●关联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见53页。
第十六条 【不属于工伤的情形】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注释
1.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2.“醉酒”,是指职工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达到醉酒的状态,在酒精作用期间从事工作受到事故伤害。职工在工作时因醉酒导致行为失控而对自己造成的伤害,不认定为工伤。对于醉酒,应当依据行为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检测结果作出认定,如发现行为人体内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标准,就应当认定为醉酒。对于醉酒标准,可以参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3.吸毒。根据《禁毒法》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4.“自残”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伤害自己的身体,并造成伤害结果的行为。“自杀”是指通过各种手段和方法自己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
●关联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37条,见66页。
第十七条 【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时限及受理部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注释
工伤认定的申请主体有两类:一是工伤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及符合我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注意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亲属限于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才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