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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职责范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按照有关规定主要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其在工伤保险工作中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1)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既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也可以由税务机关代为征收,具体由哪家负责,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2)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3)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馈,以便于掌握基金的收支平衡状况,适时调整单位的缴费费率。
(4)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包括基金的收支、管理与运营,使基金保值增值。
(5)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属行政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由鉴定委员会作出,实行两级鉴定终局制。经办机构要在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的30日内,核定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6)监督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使用情况。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按照协议对这些机构的服务质量、有关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7)为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提供免费咨询服务。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掌握着工伤保险方面的各种资料,由其提供咨询服务十分方便。
●关联规定
《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见90页。
第六条 【工伤保险政策、标准的制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