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案例注释版(第二版)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适用提示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为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是否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上下班途中非机动车造成的事故伤害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程序是否应当简化、工伤预防是否应当由基金负担、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应当提高、未参保职工的工伤权益如何维护等。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制度作了一些新的规定。为了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工伤保险问题,做好与《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内容的衔接,国务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修订。2010年12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586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共67条,分为总则、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8章。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变化: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认定工伤的范围,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均属于工伤。也就是说,即便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甚至是同等责任,只要不是主要责任就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不仅如此,劳动者遭遇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均属工伤。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原《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简化了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通过以上这些措施简化了程序,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可二选一

原《工伤保险条例》最饱受诟病的就是繁琐的工伤认定程序,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书作出后,任何一方对该结论不服,就可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仍然不服,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打下来,往往短则一两年,长则三五年。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是说,如果对工伤认定的结论不服,要么申请行政复议,要么提起行政诉讼,如此大大缩短了工伤认定的程序周期。

此外,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加大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2011年1月1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2011年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原国有和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所需资金由各地通过统筹基金调剂、企业一次性缴纳部分费用、政府补助等渠道筹集,中央财政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