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纪检监察法律知识
市委书记可以干涉监察机关的监察工作吗?
案例分析
谭某是某市国土局局长,因涉及一国有土地转让问题,正处于市纪检部门的调查之中。该市市委书记与谭某系发小,知其为人正直,遂指示监察负责人走个程序就好,不必深究。监察负责人未听从其指示,后经调查核实谭某在土地转让过程中无违法违纪行为。问该市市委书记是否可以干涉监察机关的监察工作?
我国《行政监察法》第三条中的所谓“干涉”,是指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利用职权、地位,或者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来干预、影响监察活动。强调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绝不意味着监察机关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和监督。监察机关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双重领导,同时还接受党的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等各个方面的监督。依法领导和监督与非法干涉不能混为一谈。实际工作中,监察机关要注意把本级人民政府与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监督以及正常的批评、建议,社会舆论的监督同无理干扰、非法干涉区别开来,自觉地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本案中市纪检部门对谭某的调查属依法行使监察职责,工作有较强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市委书记作为纪检部门的直接领导人,是可以提出正常的批评建议的,但决不能利用其职权地位来影响纪检部门的正常工作。因此,市委书记不可以干涉监察机关的监察工作。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三条 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深度解析
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要负责对所在政府的其他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和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以及下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监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困难和矛盾,这就特别需要强调依法行使职权,依据相应的法律保障措施,使之不受任何干扰。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监察机关履行监察职能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应当执法如山,不惧权势,不徇私情,敢于抵制不正之风,排除各种干扰,忠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监察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