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办工作人员将检举材料转交给被揭发人的,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案例分析
2014年9月,张村得到县里拨的一百万扶贫款作为发展特色果园的资金,此项资金用于果树苗的采购支出、果园技术员的工资支出、果园日常管理支出等。资金到位后,村干部并没有把钱用于果园建设,而是投资成立了一个水泥厂,村干部承诺水泥厂的创收高,保证村民能得到实惠,但是一年后,该水泥厂因销路差亏损严重而被迫停产。村民不但没分到钱反而连工资都被拖欠。村民认为是村干部滥用职权,投资成立水泥厂造成了损失,浪费了资金。于是,村民将村干部的所作所为整理成材料寄到了信访办。信访办的一个工作人员是村长的朋友,私自将检举材料转交给了村长。那么,该信访办工作人员的做法合法吗?
信访办的工作人员接收信访材料,是信访事项的处理者,他们应该站在公正的立场处理问题,不应该存有私心。根据我国《信访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信访办的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材料转发给被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如有违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信访工作人员应该严格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恪尽职守,严于律己。本案中,信访办的工作人员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私自将材料告知被揭发人,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不利于信访事项的公正解决,应依法对该工作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法律条文
《信访条例》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深度解析
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及其信访工作人员承担着处理信访事项的主要任务。信访事项处理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关系到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透露检举、揭发材料对信访人的心理造成很大影响,同时也会使被信访人对信访人产生打击报复心理,危害信访人的人身及其他权益,因此应依法予以禁止。对于故意违法的工作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