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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建筑物的,应该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

案例分析

某区即将进行旧城区改造项目,多户居民为多获得房屋拆迁收益,竞相盖房扩大房屋面积。很多扩建新增房屋甚至占用了公共道路,严重阻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有关部门经过多次协调均无法解决,遂对居民的违法建筑房屋依法作出了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的决定,并告知居民如不履行就会被强制拆除。那么,要强制拆除建筑物的,应该按照怎样的程序进行呢?

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所以,本案中,违法房屋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先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就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同时,根据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即本案之中的罚款,居民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居民。同时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深度解析

对于违法建筑的行政强制拆除程序,应先由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交由当事人执行,如果当事人不执行,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则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催告通知书,催告当事人履行拆除义务,同时还应当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内容向社会公告,在催告通知及公告催告履行期满之后,当事人仍不履行拆除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确定强制执行的具体时间,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