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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机关对于信访事项进行拖延,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案例分析

市环保局的主要负责领导高某到下属的县环保局进行调研工作时发现,对于居民强烈反映并且多次通过正式信访提出的临河造纸厂向河水内随意排放污水,严重影响居民饮用水安全的问题,县环保局在处理上一直推诿、拖延,并未真正为百姓解决困难。领导高某表示十分气愤,在回到市局后,市环保局有关领导根据高某反映的情况,经过研究讨论,决定对县环保局及有关负责人进行处分。那么请问,有关机关对于信访事项一直拖延,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我国《信访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有关机关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久拖不决的,上级机关有权责令其改正,后果严重的应当依法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本案中,领导高某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县环保局对于百姓多次信访举报的河流污染事项一直推诿、拖延,县环保局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我国《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责令县环保局限期改正,如果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则应依法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条文

《信访条例》

第四十三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深度解析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工作过程中故意推诿、敷衍、拖延不处理问题的行为,在符合法定情形的情况下,应给予相应处分。法律赋予公民与法人以信访权,其目的在于通过信访,纠正有关机关的不当行为,来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但是当有权处理的机关在做出行为时拖延推诿,或者故意对于正当事项不予支持的,这样做在本质上违背了国家设立信访制度的目的,会极大地损害政府的威信与人民的利益,所以应当给予相关处分来进行威慑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