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基本概念和制度
如何确定被征收人?
2014年7月,刚刚大学毕业的小赵决定在北京打拼。初入社会,为了节省生活开支,小赵只能选择在离单位较近的地方租房住。几经考虑,小赵最终承租了一套年久失修的屋子,租赁期定为3年。2015年3月,小赵租赁房屋所在街区的综合改造建设项目经市征迁办批准通过,启动了拆迁工作。拆迁负责人按户走访过程中,小赵得知了此事,他认为自己既然承租了这套房子,且租期尚未届满,那么,补偿款应有自己的一份。小赵找到拆迁负责人说明情况后,却得到了这样的回复:承租人不属于被征收人,因此不能获得征收补偿款。那么,到底谁才是合法的被征收人呢?
被征收人与被征收的房屋之间存在着所属关系,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才有权获得征收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由此可见,房屋所有权人是征收补偿的对象,被征收人仅仅指的是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并不属于被征收人的范畴。本案中,小赵只是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不属于被征收人,征收补偿款应属于该房屋所有权人即出租人所有。小赵作为承租人,在房屋被拆迁时因租赁期限未到,他可以要求房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自己的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一般而言,房屋所有权人自行居住于被征收房屋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对象则无疑是房屋实际居住者,即房屋所有权人。但需注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屋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状况也普遍存在,这时征收房屋仍应遵循公平补偿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宗旨,在剥夺房主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给予房屋所有权人以合理补偿。至于承租方的权益救济,则应当依据租赁合同主张,其权利并不会因征收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