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必须自行完成征收工作?
2014年,某市为提升自身文化名城的旅游实力,决定对设施陈旧、承载力较小的旅游景区进行拓宽修缮,这就需要占用景区周边大部分土地,而这片土地上已有多所居民房屋,景区修缮工作的前期需要完成周边房屋的征收工作。市政府确定了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房屋征收部门。由于征收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类型较为复杂,为确保不影响下一年度旅游旺季的正常接待工作,政府设定的征收时限过短,导致征收工作的难度非常大。可是,政府已指定了具体负责的房屋征收部门,这使房屋征收部门犯了难,他们想申请由其他部门协助征收工作。那么,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必须自行完成征收工作呢?
房屋征收的实施单位是负责征收房屋具体工作的单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房屋征收部门并不是只能自行完成征收工作,为了实际工作的需要,是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来进行征收工作的,但必须负责监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在进行房屋征收工作时,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指定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的部门。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自行承担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也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具体执行,但是被委托单位应符合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基本条件。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除了国家机关之外,还有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法人。允许委托大大提高了房屋征收工作的效率,可以使征收工作尽早完成,降低给民众带来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