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载明什么内容?
现实困惑
陶某夫妇从东向西穿过道路,想到道路西侧的人行道上行走,因西侧停有很多车辆,故两人借道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走,当欲从王某驾驶的小客车(停驶状态)和前面的金旅牌大客车(停驶状态)之间的空隙穿到西侧人行道时,王某驾驶的小客车突然快速起步,将两人撞倒,又与前面的大客车相撞后才停下。整个过程中,王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事故后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却没有载明这个重要事实。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什么内容呢?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载明的内容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情况等。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本案中,肇事司机王某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这一事实对责任认定至关重要,关系着责任的比例划分,关系着公民的合法权益能否充分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在认定书中应当将这一情况写明,否则会造成责任认定结论的不公正,损害陶某夫妇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法律解读
法律上的“应当”的含义就等同于“必须”,也就是说,“应当”就是强制性规范。如果违反,就是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