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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义务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
现实困惑
张某在保险公司为重型货车购买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2012年5月12日零时至2013年5月11日24时止。2012年7月2日,张某驾驶货车在运输货物途中,与迎面而来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司机重伤、两车损坏。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合同解除为由,拒绝理赔,张某第一时间向伤者支付了赔偿金。那么,投保义务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
律师答疑
交强险属于强制性保险,其反映在两个方面:(1)对于投保义务人的投保的强制性; (2)对于承保义务人保险公司的承保的强制性。众所周知,现在交强险业务的赔付率是相当高的,对于部分高风险的车辆,保险公司承保的积极性的确不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可知,在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或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并且投保义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投保义务人可以行使其对保险公司相应的追偿权。本案中,保险公司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张某已经支付了伤者的赔偿金,故张某是可以行使追偿权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解读
投保义务人依法享有追偿权。在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时,对于自己已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保险公司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