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最新升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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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与使用人分离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对损害的发生负责吗?

现实困惑

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十字路口时,撞到了前方因故障停放的王某无证驾驶的中型客车(实际车主为金某)。事故发生后,李某驾驶一货车行驶至事故发生路段时,该车侧翻,并碾压了因与前车发生事故后躺在原事故现场的唐某,造成唐某死亡、车辆部分损坏。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为: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唐某的家人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金某、李某共同赔偿,车主金某认为自己无过错,事发时其并未在现场。那么,在哪些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要负责呢?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法院认定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主要是因为其对事故的发生持明显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对事故的发生持一种放任的态度。比如说本案中,金某若明知王某没有驾驶证而将车辆借给王某驾驶,那么金某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法律解读

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的,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