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吗?
现实困惑
叶先生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至某高速路段时,猛然发现前面有人正在围观一起交通事故。叶先生赶紧踩刹车,但刹车竟然失控,撞上了正在对这起交通事故实施救援的张某,张某受重伤。事发后,交通警察大队扣留了叶先生的小型客车。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先生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但该交警大队没有返还叶先生的汽车。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否有权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搜集证据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但不能扣留事故车辆所载的货物,且需要开具扣押物清单。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日,如果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对于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扣押的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应该妥善保管。本案中,为了搜集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有权扣押叶先生的小型客车的。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并开具扣押物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一份附卷。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解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了搜集证据,可以扣押与事故有关的物品,但是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