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速查速用大全集:案例应用版(最新升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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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提起诉讼的交通损害赔偿争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能进行调解吗?

现实困惑

某汽车运输公司的一辆大货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将李某撞倒并碾压,造成李某重伤。李某被送至医院抢救,终因伤情严重不幸死亡。责任认定事故双方为同等责任,双方对交警队的责任认定均未提出异议。李某家属直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运输公司请求交警队从中调解。那么,已经提起诉讼的交通损害赔偿争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能进行调解吗?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已经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不能再受理调解申请的,已经受理的应终止调解。本案中,受害者李某的家属直接选择了诉讼程序,那么交管部门便不再受理此案的任何调解工作了,但是作为当事人一方的运输公司可以在法院审理终结之前寻求与受害方的调解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法律解读

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以防止行政资源的浪费。但是,进入诉讼程序后,双方当事人仍可以在法官主持下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