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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哪个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现实困惑

老鲍在A、B两县交界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他首先向A县的公安机关报案,结果对方接到报警后称不属于他们管辖,让他向B县的公安机关报案,老鲍又向B县的公安机关报案,B县的公安机关人员到场后又称是A县管辖,不归他们管。那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由哪个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交通案件由县级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在未设县级交通管理部门的地方由市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当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时,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当对管辖权存在争议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本案中,A县公安机关和B县公安机关对管辖权发生了争议,应由双方共同隶属的市级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但是,A县和B县的做法显然欠妥,对于管辖不明的,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所以,老鲍先向A县公安机关报案,则A县公安机关不能拒绝出警。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救助受伤人员,进行现场前期处理。

法律解读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把抢救受伤人员放在首位,对于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