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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应终止调解?

现实困惑

郝女士接到好友受伤的消息后匆匆赶去医院,谁知祸不单行,在公路上被一辆轿车撞倒在地。周围群众打电话报警,急救车将郝女士送到医院。经双方同意,交警就赔偿数额进行调解,但是随后的调解过程轿车车主拒绝参加。交警遂终止调解并出具事故认定书,告知郝女士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那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什么情况下应终止调解?

律师答疑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和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的情况有:当事人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一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经过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调解是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之上的,并且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本案中,郝女士和车主双方若在调解中没有达成协议或是在达成协议后反悔,拒不执行协议内容的,调解协议是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的,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条链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法律解读

调解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当一方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或最终没有达成协议,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终止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