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制作指南:以二审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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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裁判文书的种类

裁判文书分为民事文书、刑事文书、行政文书、执行文书、涉外文书五项。其中民事文书又包含三小项,即普通民事文书、商事文书和知识产权文书。

一、民事裁判文书

(一)民事裁判文书的概念

民事裁判文书,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解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二)民事裁判文书的种类

民事裁判文书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民事诉讼程序,分为第一审程序文书、第二审程序文书、审判监督程序文书、执行程序文书、特别程序文书、公示催告程序文书、督促程序文书、破产还债程序文书等类别。

第一审程序文书按审案阶段不同,又可以分为受理案件文书、开庭审理前准备阶段文书、开庭文书、民事调解文书以及第一审期间采取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文书等。

2.按解决问题的不同性质,分为判决书和裁定书,前者解决实体问题,后者解决程序问题。

3.按解决纠纷的不同方式,分为判决书和调解书。

(三)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规范化要求

关于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严谨、科学、规范化问题,制作裁判文书要做到合法、公开、规范和准确。民事裁判文书虽然不要求裁判文书千篇一面,但有些必要的事项是应当做到规范化的。下面就民事判决书的规范化中的几个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阐明如下:

1.关于首部的规范。民事裁判文书的首部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和合议庭组成情况等内容,关于各部分的规范写法如下:

(1)当事人的住址或称住所地。规范的写法应当是:××省(自治区、直辖市)××门牌号码。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当注明性别、民族、年龄(或出生年月日),只要写清楚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即可。家庭住址也应当写明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地的门牌号码。

(2)关于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一栏中应当署明“负责人”或“代表人”,而不应用“法定代表人”字样。在具体职务一栏中,应当注明为“该(单位)××职务”。

(3)关于委托代理人。对于委托代理人,应当只写明其基本身份,无须写明住址、电话、邮政编码等详细资料。如果两个委托代理人均为律师,尤其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时,应当分成两行分别表述,不应当为节省文字而写在同一行。对委托代理人是本单位职工且有职务的写法,一般公司中任职的,可写为“该(单位)职员”,对于在行政单位任职的,可以写为“该(单位)干部”。当委托代理人既有本公司职员,又有律师时,应将本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写于前,将律师写在后。

(4)关于合议庭组成情况。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等××纠纷一案……“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该部分中不应当省略当事人的称谓,亦不应当漏列某一当事人。对于合议庭组成情况,如果中途合议庭有变更的,应当注明何年何月何日合议庭因何原因作了变更。如案件是发回重审案件,应当用一两句话写明何时、何原因曾发回重审。

2.关于案件基本事实的规范。在一审案件中,首先应有原告起诉、被告答辩的内容,在此部分中,第一次出现当事人称谓时,应当明确“以下简称”,在全篇裁判文书中,就可以用当事人的简称加以叙述。在叙述当事人主要事实、理由与请求中,应以理由和请求为主。介绍案件事实时,应当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介绍;对于重要事实,应当详细进行介绍。

在二审案件中,无须再重复介绍原告、被告起诉、答辩情况。可直接写明:“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在上诉与答辩之后,如二审法院没有新查明的事实,可用一句话述明:“本院二审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或“本院认定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各方当事人也未提出新的事实”等。如果二审法院在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又查明了新的事实,或发现原审法院所查明事实有遗漏,可以在表达上述意思之后,写明“本院二审期间查明……;还查明……;又查明……”等。不论是原审法院,还是二审法院,均有权依职权做补充调查。

3.关于法院认定事实上的规范。正确、科学地认定事实,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加以论证,避免断章取义、掐头去尾地片面认定,是制作民事判决书的关键之一。

4.关于适用法律上的规范。正确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一环。在判决上可以引用的只有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具体判决时既应引用实体法,也应引用程序法,引用实体法应本着从大法到小法,从法律到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做法,禁止引用规章等作为判案依据;同时,引用法条要准确,避免错引或漏引法条。

二、刑事裁判文书

(一)刑事裁判文书的概念

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案件,在审理终结后或者在审理过程中,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所作的处理决定,包括刑事判决书和刑事裁定书。

(二)刑事裁判文书的分类

刑事判决书,按照内容可分为有罪判决书和无罪判决书;而有罪判决书又可分为科刑判决书和免刑判决书。按照审判程序,刑事判决书还可分为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包括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再审刑事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常见的刑事判决书有一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二审公诉案件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改判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

刑事裁定书则可分为第一审刑事裁定书、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刑事裁定书、再审刑事裁定书、减刑假释裁定书、减免罚金裁定书和中止、终止审理裁定书等。常见的刑事裁定书有维持原判刑事裁定书、发回重审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刑事裁定书、减刑刑事裁定书等。

(三)制作刑事裁判文书容易出现的问题

刑事裁判文书,具有公开、公正、规范、严谨等特性,是人民法院常用的刑事诉讼文书之一,制作高质量的刑事裁判文书是刑事法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刑事审判权的一种形式,是法官素质的反映。但是由于每个法官的素质以及对裁判文书重视程度等的区别,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也会存在一定的问题。以下就刑事裁判文书制作结构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阐明如下:

1.首部容易出现的问题。(1)对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在表述上不够统一。实践中出现了被告人“因涉嫌某某”、“因涉嫌某某罪”或“因本案”被刑事拘留的多种写法,这种写法不够严谨,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可以固定为一个写法,一般应表述为被告人“因涉嫌犯某某罪”被刑事拘留。(2)对被告人的住址写得不准确。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情况颇为常见,刑事案件中相当一部分被告人已经离开自己户籍所在地,而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此时被告人的住址应为其经常居住地,而非原户籍所在地,但是很多刑事裁判文书中依然按照侦查机关出具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写其住址,此种写法不能真实反映被告人的住所情况,以致出现无法送达或者通知的情况。

2.事实部分容易出现的问题。(1)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写得过于简单。在叙述事实时,应当写清楚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被告人犯罪的手段、动机、目的,实施行为的过程、危害结果以及被告人到案经过等要素。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属于法院认定的事实,裁判文书的核心,是判决理由和判决结果的依据,是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基础,因此事实必须写的详细、全面。(2)对证据的分析过于简单,不够明确、具体。裁判文书方式改革要求对证据证明的内容需要概括,不宜完全引用证据的原文,现实做法有些矫枉过正,概括的相当“精炼”,以至于不知证实了什么内容。在判决书中审理查明的事实必须要依据经过法庭公开举证、质证的证据来证实。事实认定中的每个细节都依靠证据证实的内容来体现。虽然在判决书中先认定事实,后进行证据分析。但形式上的前后顺序并不意味着在逻辑上也是这样排列。依据证据认定事实是根本。所以证据证实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至少应该做到与查明的事实内容相一致。

3.理由部分容易出现的问题。(1)对辩方意见分析得不够透彻,说理性较差。实践中,大多数刑事案件对公诉机关的意见法院都会采纳,所以可以简单分析。而作为公诉机关对立面的辩方的意见法院支持的情况较少,既然不予采纳,就需要对该意见仔细说明理由。每个案件的案情不同,辩方提出的辩解意见也各不相同,这就需要法官根据认定的法律事实和采信的证据对辩方的意见加以分析论证。(2)援引法律的问题。判决书引用法律条文不够准确、具体,所谓不够准确是指出现错引、漏引或者多引法条的情况。法律条文最多可以细化成条、款、项、目。原则上只要法条下分款分项分目的,应写明第几条第几款第几项第几目,尽可能细化。

此外,刑事裁判文书中的通病,比如:错字、多字、漏字现象;刑事裁判文书的语言使用不规范、不严谨等问题也时常存在。

三、行政裁判文书

(一)行政裁判文书的概念

行政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在行政诉讼中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参照行政规章,为解决当事人之间具体的行政争议,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书。

《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行政裁判文书的分类

行政裁判文书的种类和适用范围,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区分:

1.按照文种区分。按照文种区分,有行政判决书、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判决书适用于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书适用于被告对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含形式上的民事调解,实质为强制性的体现行政主体意志的行政调解)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时,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行政裁定书适用于解决案件的程序问题;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调解书,适用于单独就行政侵权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经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或能达成赔偿协议的案件。

2.按照审判程序区分。按照审判程序区分,有第一审行政裁判文书、第二审行政裁判文书、审判监督程序的行政裁判文书。第一审行政裁判文书主要有10种,即:一审行政判决书,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书,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管辖权异议的行政裁定书,移送或指定管辖的行政裁定书,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申请的行政裁定书,准许或不准许撤诉的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第二审行政裁判文书主要有8种,即:二审行政判决书,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行政裁定书,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准许或不准许撤回上诉的行政裁定书,对不服一审裁定提出上诉的案件作出的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审判监督程序的行政裁判文书主要有4种,即:再审行政判决书,再审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书,再审行政赔偿判决书,提起再审的行政裁定书。

行政诉讼各种程序如需适用于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中止或者终结执行、补正判决书的笔误等裁定书,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文书的有关样式制作。

3.按照裁判结果的内容区分。按照裁判结果的内容区分,有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书,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书,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书,变更行政处罚的判决书,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书,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书。它们的适用范围是:(一)维持的判决,是指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因而肯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予以维持的判决。(二)撤销的判决,是指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政主体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因而否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的判决,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变更的判决,是指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行政主体所作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依法予以变更的判决。(四)限期履行的判决,是指人民法院责成被诉行政主体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适用于被诉的行政主体负有法定职责,但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院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案件。(五)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是指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具有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等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而作出的判决。(六)确认的判决,是指案件经过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或者认为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七)行政附带民事判决,是指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含形式为民事调解,实质为强制性的体现行政主体意志的行政调解)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人民法院一并审理后作出的判决。

(三)制作行政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

制作行政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是:合法、公开、规范、准确。

1.合法。制作行政裁判文书的合法性要求有两层含义:一是制作行政裁判文书要有法律依据,二是制作行政裁判文书的程序要合法。

严格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程序,是提高行政裁判文书质量,体现司法公开、公正的重要保证。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程序作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行政裁判文书的制作是行政审判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应当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合议、回避、公开审判等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制作行政裁判文书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起草。文书起草人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按照合议庭对案件的评议意见或审判委员会对案件讨论后形成的决定起草行政裁判文书,不得擅自改动审判组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其理由。

(2)审阅。合议庭组成人员特别是审判长应该审阅主审法官拟制的行政裁判文书,检查其草拟的行政裁判文书是否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整个审判程序和过程,是否完整地表述了合议庭评议案件的意见及其理由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形成的决定及其理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在行政裁判文书原件上署名。

(3)修改。行政裁判文书的审签人只能对行政裁判文书的文字或逻辑差错进行修改,不能随意改变合议庭对案件的裁判意见和理由。

(4)校印。行政裁判文书制作后的打印校对工作应由书记员负责。书记员应当严格按照行政裁判文书原件校核行政裁判文书正本,并在裁判文书年、月、日的左下方,书记员的右上方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如果行政裁判文书发出后仍有文字错误,应当由书记员负责。

2.公开。公开就是增强行政裁判文书的透明度。公开展示案件审理过程,举证、质证、认证过程,裁判依据和理由,让不知晓案情及诉讼情况的人通过行政裁判文书能够知晓案情及诉讼情况,能信服行政裁判的合法性、公正性、权威性。

3.规范。行政裁判文书的内容因案而异,但格式应相对统一,力求规范,力戒随意。行政裁判文书的格式要合法、实用、规范,以适应电脑储存和检索,保证行政裁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准确。行政裁判文书从形式到内容都应当是准确无误的,否则,就不可能正确地执行国家法律和依法进行审判活动,也不可能公正地处理行政诉讼案件。要做到准确无误,应从4个方面注意掌握:

(1)形式要准确无误。依法该使用什么裁判文书,就只能使用什么裁判文书,不能互相代替。同时,格式的列项也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丢三落四。

(2)内容要准确无误。以行政判决书为例,表述主体情况,反映案件的由来和审判经过等程序方面的情况,简述诉辩双方诉辩的主要事实、理由,法庭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处理的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以及判决结果,都应当准确,无懈可击。

(3)表述内容的语言要准确无误。表述的意思要清楚、明确,语义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也不能渲染铺陈或夸大、缩小,尤其是归纳概括时不能走样,以致事实、情节不符,改变了性质;遣词造句要求精确,语句只能作单一解释,不可有多意解释;语言要庄重、严肃、观点鲜明;使用的每一个字和每一个标点符号都应准确,不应有错别字和乱用标点符号,以免产生歧义。

(4)文理结构要有逻辑性。结构混乱,层次不清,逻辑性不强的行政裁判文书,是没有说服力的。特别是行政判决书的事实、证据、理由和处理结果之间,应当是结构明确,层次分明,一环套一环的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而不能是互不联系的。这样的行政裁判文书才有说服力和权威性,才会令人信服息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