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制作指南:以二审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书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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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民事裁判文书印制格式的技术规范

裁判文书印制的具体格式属于形式要件之一。但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和《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对裁判文书印制格式未作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同一法院内部不同承办案件的法官之间做法不一,裁判文书印制不统一的情况比较普遍。我们说,印制格式好比穿戴,穿戴不整齐、不协调,即使脸蛋再漂亮(文书内容写得好),也不会给人留下好印象。为了保证裁判文书的庄重性,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和修订后的《标点符号用法》,参照《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和《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试行)》要求,结合有关公文规范并印制裁判文书经验,制作各类案件裁判文书应当符合下列技术要求:

一、印刷要求

裁判文书用纸一般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70克书写纸印刷,由激光打印机打印;办案条件艰苦的法院可用16开(185mn×260mm)70克书写纸印刷,普通打印机打印。文书为两页的,用A4纸正反两面打印;文书在3页或3页以上的,可用A3纸印刷,但应按A4纸排版要求,页码单页在右,双页在左;文书在5页或5页以上的,应采用粘贴的方法,但不盖骑缝章。

二、版式要求

1.法院名称用2号老宋体字,文书名称用1号老宋体字,案号和正文用3 号GB2312仿宋体字。

2.案号与文书名称和正文之间应分别空一行,尾部落款日期与书记员署名之间应空一行。

3.每页25~26行,每行25~27个汉字位置,文书天头大于地脚,左空(装订线一侧)大于右空,页码单右双左排列。

三、数字书写要求

1.下列情况,应使用汉字数字

(1)引用的法律条、款、项、目;

(2)判决结果的序号;

(3)刑事裁判文书中判处的刑罚(含主刑和附加刑);

(4)裁判文书尾部的落款日期和引述原审裁判文书的日期(是指制作的裁判文书在引述已作出裁定或判决的文书日期时,应引用引述文书尾部的日期并使用汉字);

(5)刑事裁判文书的签发日期或者当庭宣判的日期;

(6)数字作为词素构成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的语句,如三角形、星期二、七上八下、一分为二、第一书记、某部二连三排四班、十六届四中全会等;

(7)不是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如一律、一起、一笔帐、三个单位等;

(8)邻近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数的词语,如二三米、七八十种、三四天等,但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用顿号隔开;

(9)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的约数,不论“几”字在前在后,一律使用汉字。如几千年、十几天、一百几十次等。

2.下列情况,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1)案号,如(2008)×刑初字第20号;

(2)地址、门牌号码,如江西中路170号422室;

(3)除前述规定的情形之外的日期、时间,如1998年11月1日、下午3 时15分等;

(4)统计表中的数值(包括正负数、分数、小数、百分比、比例)和量值,如48、-125、63%、1/4、3:2、500克、6千米、30元、11个月、27岁等;

(5)引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时,原条文用阿拉伯数字的,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决定》第一条所规定的侵权复制品,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引用时应与原文表述“2万元”“10万元”保持一致。

3.下面两种情况在照顾到上下文且求得局部体例一致的条件下既可使用汉字数字也可使用阿拉伯数字。

(1)整数一至十,如果不是出现在具有统计意义的一组数字中,可以用汉字,如本案有被告六人;

(2)用“多”“余”“左右”“上下”“约”等表示的约数一般用汉字,如果文书出现一组具有统计和比较意义的数字,其中既有精确数字,也有用“多”“余”等表示的约数时,其约数也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但必须前后一致。

4.使用阿拉伯数字应注意下列问题

(1)每两个阿拉伯数字占一个汉字的位置;

(2)多位整数和小数的分节,应采用国际通行的三位分节法,节与节之间空半个阿拉伯数字的位置,如2 748 314 592;如排版留半个数字空有困难,可仍采用传统的以千分撇“,”分节的办法,如2,748,314,592,但对于四位以内的整数一般不分节;

(3)部队番号、文件编号、电话等通讯号码和其他序号,序数即使是多位数也不能分节;

(4)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多位数不能断开移行,如:100,000不能一行末写100,又在下一行开头写000;

(5)年份不能简写,如:2004年不能简写成04年;

(6)五倍以上的数字,尾数零多的,可以改写成以万、亿作単位的数(千克、千米、千瓦、兆赫等法定计量单位中的词头不在此列),如345,000,000可写成34,500万或3.45亿;数值巨大的精确数字,为便于定位读数或移行,作为特例可以同时使用亿、万作为单位,如:1990年人口普查数为11亿3,368万2,501人。

5.除上述要求外,其他数字使用,依照《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执行

四、标点符号使用要求

(1)诉讼参加人称谓与诉讼参加人姓名或名称连在一起,成为一个分句,中间不用标点符号,也不用空格,句后用逗号。见下列(2)示例(略)。

(2)诉讼参加人基本情况的表述,同一层意思的,各项之间用逗号隔开,数层意思的,各层之间用分号隔开,并可视内容多少另起行续写。

示例:被告人吴某,女,1960年2月1日生,汉族,浙江差相多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本市××一村185号103室;1980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4年11月26日因涉嫌××犯罪被收容审查,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在押。

(3)“判决如下”“裁定如下”等提示裁判结果的词语后面使用冒号,裁判汉字数字序号之后使用顿号,各项裁判结果句末使用句号。

(4)“原告×××诉称”“被告×××辩称”“自诉人×××诉称”“被告人×××辩称”“××检察院指控”“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等词语后面,凡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用逗号,有数层意思的用冒号。

(5)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标点符号的用法,依照《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执行。

五、计算单位使用要求

(1)长度计量单位名称采用“毫米”“厘米”“米”“海里”“千米(公里)”,不使用“丈”“尺”“寸”。

(2)质量计算単位名称采用“毫克”“克”“千克”“吨”,不使用“斤”“两”。

(3)时间计量单位名称采用“秒”“分”“时”“日”“周”“月”“年”,不使用“点”“刻”。

(4)体(容)积计量单位名称采用“升”“毫升”“立方米”。

(5)计量单位书写单位名称,不书写单位符号。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有关计量单位的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执行。

六、双重签署规范要求

裁判文书使用签署印信,体现审判机关和承办案件的法官对文书制作负责,同时也是文书制作完成的最后一项法定手续。实践中一般采取双重签署的做法,即承办案件的法官职务和姓名以及书记员姓名,在印制文书时一并印制完成。文书印制完毕后,应由书记员在裁判落款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空行处,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字样的印戳;在裁判落款日期之上加盖法院印章,盖法为“骑年盖月”“朱在墨上”。


[1]见《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样式42”。但有的法官提出,该项主文应在当事人姓名之前冠以起诉人称谓,且“本院”两字可以删除。我们认为,该意见有一定道理。只是为统一起见,目前还是按照样式书写为宜。今后,如遇样式修改,按新样式执行。

[2]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法发〔199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处1992年7月30日印发。

[3]周道鸾:《法律文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5~196页。

[4]周道鸾主编:《法律文书教程》,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