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全面公开原则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首要环节。公民有权了解法院审判活动的内容。这是公民权利,而公开是法院的义务。法律文书上网,是一项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的措施。
公开审判是现代国家所普遍奉行的司法原则,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总则中规定了审判公开的原则。
一是裁判文书公开在公开审判中有着重要地位。时至今日,虽然越来越多的人日益重视程序正义,但人们却较少注意到身兼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双重载体的裁判文书在实现公开审判精神内涵时所应发挥的作用,忽略了裁判文书公开在公开审判中的重要地位。如果做不到裁判文书公开,则无论落实公开审判原则的其他环节做得多好,恐怕都难以使人确信程序的公正。裁判文书如果不公开,前面的程序再透明,人们对该案实体处理结果的法律、事实依据和法官的推理不清楚,仍然难免会产生法院“暗箱操作”的合理怀疑。裁判文书写得再好,当事人以外的公众却不能方便地知晓其内容,亦很难使人相信这是民主的范畴所允许的。
二是裁判文书公开也是对法官的监督、约束和规范。对法官而言,司法公开是对其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规范。在规定范围内,将当事人的诉请是否成立、证据是否采信、适用的法律是否准确、权利义务的分配是否恰当等理由公之于众,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才能在法律的笼子里运行。同时,一份好的裁判文书,可以全面展现法官的法律素养、文字水平和价值取向,是法官职业化水平的最好标尺,也是司法文明程度的集中体现。因此,网上公布裁判文书,既是压力和挑战,也是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的重要契机。
三是裁判文书公开更是现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通例。实际上,公开裁判文书是现代各国司法制度的通例。在英美法系的一些主要国家,如美国、英国都定期或不定期发表判决书。美国最高法院的所有判决都发表和出版,重要的判决书还刊登于全国性大报(如《纽约时报》),而联邦上诉法院乃至联邦地方法院的判决书也同样公布。同样,大陆法系国家最高法院的判决和下级法院的一些重要判决通常也公开出版。
裁判文书公开,将让中国的司法审判状况、水平面临全国民众的打量,其中也包括专业法律人士、社会组织的审视。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规范,裁判文书是否具备充分的说理,有足够的说服力,以阐释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所做的判断及其依据。
公平正义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司法只有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信任和尊重,才能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裁判文书上网,正是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的强有力之举。从过去的公开需要审批到如今的不公开才要审批,也充分体现出此次公开决心之大、力度之大。深入推进司法公开,不仅能有效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推进司法民主,也最大限度地规范了法官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避免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现象发生。用公开推动文书的撰写走向规范,司法文书的说理由一笔带过到详尽阐释;用公开建立公众对法律与正义的信仰,让看得见的正义给国民以信心;用公开倒逼整个审判流程,回归纯粹的法律判断,对权力的干预有阻挡,建立制度性的防御,让公开的力量来帮助司法的改革。
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开通中国裁判文书网。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从2014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全面公布,接受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与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相比,201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决文书的规定》15个条文又有了明显变化,不仅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更强调了当事人实名公开,要求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