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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繁简得当原则
指针对民事案件的繁简程度,裁判文书也相应繁简分流。裁判文书的繁简应以保障当事人获得及时、准确、公正的裁判为前提,与案件的司法投入相对应,体现出小额诉讼、简易诉讼、普通诉讼和复杂诉讼等不同诉讼间的差异。做到简案简写,繁案精写。
可“简写”的裁判文书。所谓“简写”,并不是指对裁判文书的所有部分都可以简写,而是仅指可以简化裁判文书事实及理由部分的叙写。其它部分必须按照法院统一要求制作。
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判决书;二是普通程序“简便审”的刑事案件判决书;三是民事调解书;四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被告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民事案件判决书;五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的民事案件判决书;六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有部分争议的民事案件判决书。
必须“繁写”的裁判文书。所谓“繁写”,是指充实事实及理由部分的写作,必须充分反映举证、质证、认证情况,充分说明判决理由。
一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但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较大的民事案件判决书;
二是不适用“简便审”的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判决书;
三是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判决书;
四是行政案件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