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房产物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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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买了夫妻共有的房子过不了户,买房不成又赔了“定金”

案例背景

朱某是某省乙市人,大学毕业后来到甲市工作生活。刚开始时朱某住在单位提供的集体宿舍内,但朱某觉得和别人住一间屋子非常不方便,他就在单位附近租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屋。两年后,朱某小有积蓄,他觉得与其租房住,每月交租金,不如直接买一套房子,先交房子的首付,然后自己每月还贷款。朱某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他的父母,他的父母也同意他在甲市购房,而且表示会出钱帮助朱某购房,不用贷款了,到时直接一次性付款就行了。

朱某开始在各个新建的楼盘看房,他了解到期房大概在6000元一平方米,现房在8000元一平方米,如果买期房至少要等一年才能交房,而现房又太贵了。朱某就想看看近两年新建的房屋有没有出售的,这样的房屋既不会太旧也不会太贵,于是,他利用休息时间四处看房,终于找到了一套心仪的房子。

朱某联系了房屋的房主李某,经李某介绍该房屋是他和妻子婚后购买的,房产证、土地证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李某与妻子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是就共同财产还未进行处理。李某表示自己的前妻一家人已经移民国外,他已经和前妻商量好了,等自己将房产出售后,就把房款的一半给自己的前妻。李某向朱某出示了前妻的授权委托书,并将房产证、土地证交给朱某查验。朱某回去后仔细考虑了一下,觉得到时房子的所有证件全部给了自己,自己就可以拿着这些证件去办过户手续。于是朱某就又联系了李某,表示自己想要购房的想法,李某表示如果想买可以先交1000元定金,这样他就不再找其他买主了。朱某当即给了李某1000元定金,李某为朱某出具了收条一张,内容如下:“今收到朱某给付的购房定金1000元,如朱某不购此房,定金不予退还。”随后朱某就回去准备购房款了。朱某工作时外出办事正好到行政业务办理大厅,他就在国土部门的窗口询问了办理过户的事宜,该部门工作人员告诉他,夫妻财产必须双方到场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否则无法办理。朱某了解后就决定不购买李某的房屋了。可是李某得知后,认为不是自己不卖给朱某,是朱某自己违约,因此,定金就不能退给朱某了。这时的朱某别提有多后悔了,就是因为自己不懂法,不知道共有财产出卖时必须共有人都同意,更不知道需要办理手续时还必须共有人共同协助办理,草率打下定金条,不仅没能买到房子,还白白损失掉了定金。

律师分析

夫妻之间最大的财产一般就是房产,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无法协商就由人民法院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但是在很多情况下,夫妻协议离婚,但就共同财产未作出明确处理,也有的人民法院只判决离婚,夫妻财产另案解决,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夫妻已经离婚,但财产仍属于二人共有,一人是无法对该财产作出任何处置行为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这既是出于保护财产共有人的利益,也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本案中李某虽然与前妻经过法院判决离婚,但对夫妻共有财产并没有作出分割,该房产仍属于李某与其前妻所有,朱某购买其房屋,没有李某前妻到场,李某也是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朱某向李某给付了1000元定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十五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朱某向李某表示不再购买该房屋,属于此种情况,因此定金是不可退的。朱某不懂法不知法,才造成自己不仅没有买成房屋,还白白损失1000元钱。

温馨提示

购买夫妻共有房屋,夫妻双方必须都到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同时到相关部门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如果购买离婚夫妻共有房产的,就要求对方出具法院判决书、离婚协议书,或是直接要求卖方先将房产分割过户到夫妻一方的名下后再签订《房屋买卖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七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