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不知死者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租住,遭到房东退租,祸不单行
案例背景
沈某与妻子郑某同在某工地打工,两人在附近以较低的价格租了一间平房,每天在工地干完活之后就回到家中洗衣、做饭、睡觉。房子离工地不远,走十分钟就能到,上下班都是步行前往,两人在那里住得非常幸福。
在工地上,沈某干的是电工,郑某在食堂做饭。早晨两人前后脚来到工地,郑某先来,差不多食堂饭做好了,沈某也就到了。中午一同在食堂吃饭,到了晚上沈某先回家,看看电视等到妻子郑某回家了,给她做一顿香喷喷的饭菜,好不惬意。然而,那天妻子郑某还在忙食堂的工作,就有工友急匆匆地跑来找到郑某,说她丈夫沈某刚出工地准备过马路,就被一辆大货车轧到了车轮下,现在正被送往医院抢救。郑某听了一着急,眼前一黑就昏了过去,也被工友送到了医院。等到郑某醒来,赶紧问陪床的工友,丈夫沈某有没有事。看到工友悲伤地摇了摇头,郑某眼泪止不住地流了出来。沈某因为被货车轧到,内脏破裂而死亡。
回到家中,郑某打电话通知了沈某的父母,等待他们一同前来处理后事。从此,郑某再也无心上班,每日以泪洗面。沈某的父母知道儿子被撞身亡的消息之后,跌跌撞撞就从家中赶到了郑某夫妻租住的地方。事情已经发生,二老没有办法,只能准备后事,一家人沉浸在悲痛的气氛中很是压抑。然而,祸不单行,就在出事的第三天,房东来到了家中,表示签订租房合同的是沈某,现在沈某已经死亡了,租房合同就无效了,要求郑某与沈某的父母尽快搬出。原来房东听说沈某被撞死亡后,担心沈某的家人会在自己的房子办理丧事,给自己带来不吉利,便赶忙催促郑某搬走。沉浸在悲痛之中的一家人根本没有心思考虑这件事,以为确实像房东所说合同已经失效,便答应房东很快搬走。
之后郑某先搬回到了沈某父母家中,处理完沈某的后事之后,因为沈郑二人在该地并没有房屋居住,郑某就回到了娘家。好好的一家人就这么散掉了,郑某失去了丈夫,沈某的父母没了儿子,就在他们最困难的时刻还遭到了房东的驱赶。就连沈某父母的邻居都觉得房东的做法在道义上是说不过去的,然而,这一家人也只能默默地忍受着。那么,法律是怎样规定的呢?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房屋租赁权利继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因此,并非租房合同签订人沈某死亡该合同就失效,与沈某共同居住的妻子郑某有权按照租赁合同继续承租房屋,房东驱赶郑某及沈某父母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也是违反道德规范的。
以上法律中提及的共同居住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应当定义为在房屋租赁合同的期限内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而且必须是在租房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如果超出租房期限的,法律不予保护。并且共同居住人应当是始终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如果在承租人死亡前一起居住,之后又搬离居住房屋的人是不可以主张权利的。案例中的郑某作为沈某的妻子,从租房的始终都与沈某共同居住,必然是共同居住人,可以主张继续履行租房合同。然而,因其不懂得法律规定,不清楚自己的权利,既承受着丧夫之痛,又遭到驱赶,实在是祸不单行。
温馨提示
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一方死亡并不意味着租房合同必然终止,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房东不能以承租人死亡为由要求共同居住人搬走。现实中很多人不清楚共同居住人所拥有的权利,被房东只言片语所迷惑,无奈从租住的地方搬走,给自己带来极大的麻烦。因此,在此提醒广大租客朋友们,一定要了解一些基本的房屋租赁知识,以免自己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