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不懂法害了你:房产物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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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因不知法律对办理房屋登记事项有时间限制而耽误事宜

案例背景

周某是某个科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05年因工作原因与妻子吴某离异,女儿小萍当时正在读初中,父母离异后跟随父亲周某一起生活。由于周某平日里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女儿,因此,周某就把女儿送到了寄宿学校读书。转眼间,小萍大学毕业了。周某觉得这么多年以来自己工作忙,没时间照顾女儿,没给予女儿足够的父爱。为了弥补这么多年对女儿的亏欠,周某决定给小萍购买一套单身公寓作为送给小萍二十五岁的生日礼物。于是,周某就在小萍工作单位附近选择了一套房屋,并支付了房款。

买完房子以后,周某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房屋登记申请。在申请时,周某依照规定提交了相关的材料和登记申请书,然后登记机构的工作人员就让周某回家等消息。周某等了两个多月,还是没有接到登记机构的电话,周某也并不知道自己的登记申请是否成功。周某本来想着在女儿生日的时候把权属证明作为礼物给女儿,可是眼看着女儿的生日就要到了,权属证明还没拿到手,周某十分着急。于是周某咨询本公司的一个法律顾问,该顾问告知周某,登记机构应该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就办理完结。周某又马上咨询了当地的登记机构,工作人员经查询才得知周某的登记手续因工作人员的疏忽而搁置,并表示再过半个月就可以办好。周某听后十分气愤,再过半个月女儿的生日都过完了,都怪自己不懂法。如果自己知道有期限的话就早早给他们打电话催促,也就不至于耽误送女儿生日礼物了。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关于法律对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屋登记事项有无时间限制的问题。一般而言,在登记机构受理了申请人的房屋登记申请后,只是启动了登记程序,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此时并未发生法律效力,因此需要作出时限限制。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而且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也就是说,登记机构应该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登记手续,并且及时核发权属证明。具体到本案中,周某自申请登记之日起已经等待了两个月,超过了30个工作日的期限,此时登记机构还未为其办结,说明登记机构违反了上述法律。但是由于周某不懂法,不知道已经超过了期限,只能苦苦等待,而且还因此耽误了自己精心策划送给女儿的生日礼物,实在无奈。

温馨提示

在此要提醒大家,申请不动产登记,其办结期限是有规定的,一般的房屋登记办结期限为30个工作日。如果当地的登记机构超过了办结期限还未为您核发权属证明,则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构进行询问,并要求其尽快办结。如果您在登记机构得不到满意的答复,则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为自己维权。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

第二十三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