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许可
案例3:行政许可属于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卢某诉某市酒类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案
【案情】2005年6月7日卢某经某市酒类管理部门批准,在领取《酒类经营许可证》后,开始在酒店内从事酒类经营活动。2005年12月25日,酒类管理部门制定并下发了2006年换发《酒类经营许可证》的相关文件。文件明确了办证的原则、范围、条件、程序和时间等等。后来酒类管理部门对酒类经营户所持《酒类经营许可证》进行检查时,因卢某未按规定换证,故责令其停止经营。原告卢某诉称其曾向被告酒类管理部门提出过办证申请,但被告未作答复。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向酒类管理部门提出过书面申请。
经人民法院认定,原告只是就有关办证问题进行过咨询,而并未向被告提出过办证申请,其诉讼请求不成立,因此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评析】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经依法审查,赋予其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此可知,行政许可是一种典型的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行政许可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较为常见的申请行政许可的方式是提出书面申请,此外,申请人还可以向具备接受条件的行政机关,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虽然行政许可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否口头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未作明确规定,但一般情况下,作为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为,宜通过书面方式进行。
(2)申请人可以亲自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不必都要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书面行政许可申请,但一些与个人面貌特征相关、依法需要申请人亲自到行政机关场所提出申请的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亲自去申请。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时,应注意索要受理凭证或者不予受理的凭证,以便保护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不核发经营许可证,但没有举出曾提出过申请的证据,因而承担败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