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1:相邻关系的处理——邵某和廖某采光纠纷案
【案情】廖某于2006年7月在邵某住房的相邻处买得宅基地一块,欲建住房,邵某提出采光问题,经邵某、廖某双方协商,由廖某从其宅基地界上退出1米建房。2007年2月,廖某按双方协商从其宅基地界上退出1米建成一楼一底房屋一栋,但其一楼相向邵某住房的外墙向外挑出约0.8米。邵某认为廖某所建房屋的一楼将墙体挑出,影响了其房屋正面的采光,遂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支持了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拆除相应建筑。
【评析】本案是典型的相邻关系纠纷。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同时,其在行使所有权时也应有所限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用专章对相邻关系的处理进行了规定。《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85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86条至第92条则分别对用水、排水,通行,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通风、采光、日照,弃置、排放污染物,维护不动产安全等常见的相邻关系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89条规定为“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本案中,邵某建房在前,廖某建房在后,故尽管廖某是在自己取得的宅基地上修建房屋,但基于相邻之间的法律关系,其权利受到合法限制,即不得影响毗邻一方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邵某与廖某就采光问题达成了一致协议,廖某所建的房屋底楼亦按协议履行,但一楼外墙却向原告邵某房屋方向外挑出约0.8米,违反了双方的采光协议和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中对相邻建筑物之间采光距离的要求,遮挡了邵某家房屋底楼,影响了其房屋底楼的采光和通风,构成了相邻侵权。因此法院判决拆除相应建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