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食品安全
案例20: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赵某购买“人造蜂蜜”索赔案
【案情】赵某身体不太好,听别人说吃天然蜂蜜对身体有好处,于是就到超市买了几瓶某品牌天然蜂蜜。因为是“天然蜂蜜”,所以价格都比其他蜂蜜贵好几倍。但赵某买回家吃了一段时间,发现这瓶“天然蜂蜜”特别甜,甚至会甜得牙疼。赵某对这瓶蜂蜜很不放心,后来经电视台曝光,该品牌的“天然蜂蜜”是利用粮食作物加工成的糖浆充当蜂蜜,其实根本就没有任何蜂蜜的成分。赵某非常气愤,想讨个说法,但又不知道该要求怎样的赔偿。
【评析】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法》的核心。食品安全不仅指食品无毒无害,即人食用之后不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任何急性、慢性或潜在性的危害,还要求食品必须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即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关于某一食品应有的营养成分的要求。本案中的“人造蜂蜜”,是不法生产者利用一些廉价的食用原料仿冒蜂蜜制成的,尽管“人造蜂蜜”本身可能是无毒无害的,不会直接损害人的身体健康,但由于其并不具有蜂蜜应当有的营养,因此不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赵某可以依据《食品安全法》主张权利。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生产者要求赔偿。同时第2款规定,消费者除可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向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可要求1000元的赔偿,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如果超市明知该品牌天然蜂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销售的,赵某可以向超市或者生产该品牌蜂蜜的生产商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但如果超市对此不明知,赵某仅可要求生产商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不以消费者是否知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前提,即使赵某明知该品牌蜂蜜是由糖浆假冒,仍可向生产者或明知的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