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7:违法行为人主动归还盗得的财产,可以减轻或不予处罚——王某盗窃手机后主动归还案
【案情】住吴某隔壁宿舍的大学生王某(19岁)进吴某宿舍玩时,见宿舍没人,桌子上有一部正在充电的手机(折旧价值约700元),于是就顺手将手机放入自己衣袋后离开。吴某回到宿舍发现手机没有了,曾在周围宿舍询问,但未发现线索,遂于当天晚上在家长陪同下到派出所报案。回家过周末的王某在使用手机时被家长发现,遂于第二天主动与吴某家人联系,并归还了手机。最终公安机关裁决对王某不予处罚。
【评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由于王某盗窃物品的价值较高,本应给予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本案中,涉案人王某在作案后,其家人主动与被侵害人联系,送还手机,王某主动与吴某一起到派出所陈述事实,接受公安机关处理,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第(二)项和第(四)项的两种情况,应予减轻或不予处罚。
根据《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中关于减轻处罚的适用问题的第(四)项,“规定拘留可以并处罚款的,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减轻处罚;在拘留的法定处罚幅度以下无法再减轻处罚的,不予处罚”。因此对王某可适用的处罚具有以下几种选择:(1)9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2)4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3)不予处罚。对于具体案件如何适用减轻处罚,应从案件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综合考量。但减轻处罚的适用幅度也不能随意放宽,应有一定的限制。处罚层次的减轻,最多应以减轻两个层次为宜。对于在校生违法,执法实践中更是从宽掌握。公安机关本着重在教育的原则,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轻三个处罚层次。经过对本案情节的综合考量,对王某的处罚可减轻至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