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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15: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可以调解处理——刘某因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被免予行政处罚案
【案情】刘某与李某为前后邻居。李某在自己家院子里建养鸡房,刘某以给自己生活造成影响为由进行阻拦,并将李某的推砖车推倒,双方发生争执,刘某上前就给了李某几拳,李某正欲还手之际,双方即被人拉开。后李某经医院检查,诊断为头皮血肿、面部擦皮伤。派出所民警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经调解,刘某愿赔偿李某医疗费、营养费共计800元,并立即将钱给了李某。派出所对刘某作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
【评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本案中刘某殴打李某的行为即违反了该条规定。
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刘某因不满李某建养鸡房而对其进行殴打,属于民间纠纷。因邻里民间纠纷引发的殴打行为与其他情形的打架斗殴,在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上显然有所不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中刘某殴打李某的行为情节较轻,且刘某和李某经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经执行,因此派出所对刘某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