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五”普法案例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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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行政不作为认定分析——某公司不服省工商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案

【案情】2008年4月18日,甲公司向某市工商局举报,请求查处乙公司的违法行为。7月18日,甲公司致电市工商局要求给予正式书面答复,该局工作人员回答:“经本局法制科研究,认为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属于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属于本局管辖范围。”甲公司认为市工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此不服,于7月22日向省工商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市工商局履行职责。省工商局认为,市工商局已经将处理结果口头告知了甲公司,不属于不履行职责的不作为行为。9月11日,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了甲公司的复议请求。

【评析】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市工商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

简单来说,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以消极的行为方式违反行政作为的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行政主体具有作为的法定职责;二是行政主体原本具有作为的可能性;三是行政主体最终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8)(9)(10)项的规定,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实践中,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一般基于以下理由:(1)在法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请求后不予答复,以及在行政程序开始之后一定期限内无任何结论性意见告知当事人,均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2)拒绝履行,即明确答复不履行,如行政机关在接到当事人的请求之后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3)部分履行,即行政机关没有完全履行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不作为行政复议案件中,要对被申请人是否具备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审查,这是判断被申请人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的前提。本案中,甲公司举报要求市工商局查处乙公司的违法行为。经调查研究,市工商局认为甲公司反映的问题属于股东间经济纠纷,不属于市工商局的职责范围,并已告知甲公司。也就是说,市工商局经审查已经排除了自己有此职权,而且已向甲公司作出答复,所以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市工商局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