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伊斯兰教法和印度法对东南亚的影响
引言
东南亚地区是一个具有相当特殊性的法域,古老的习惯法、古代中国法、伊斯兰法、印度法在这一地区混合,其情形十分复杂、混乱。概括起来,有如下特点:中国作为东亚和东南亚文明的轴心,中国古代法对所有东南亚国家均产生了普遍、深远的影响,但越南、新加坡等国受古代中华法系的影响要大一些;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等以信仰伊斯兰教为主的国家及菲律宾南部地区则受伊斯兰法的影响较大;在地理位置上靠近印度的缅甸、柬埔寨、老挝和泰国则受印度法的影响较大。
综观当代东南亚国家法律,形式上无疑是西方的,许多制度也源于西方,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但仔细探究其内容,则古代中国法、伊斯兰法和印度法的影子随处可见。因而,研究古代中国法、伊斯兰法和印度法的影响是东南亚法研究过程中不能忽视的问题。
一、古代中国法对东南亚的影响
古代中国法在东南亚的传播和影响可追溯至秦始皇时期。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派遣50万大军南征,这次南征曾深入越南。司马迁写道:“斯时,秦祸北构于胡,南挂于越,宿兵无用之地,进而不得退。行十余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16]自此以后的漫长岁月里,古代中国法通过战争、移民、通商等渠道传入泰国、老挝、缅甸、柬埔寨、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东南亚诸国。
(一)古代中国法在越南的传播和影响
古代中国法在越南的传播和影响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中国统治阶段;二是越南独立后至殖民者到来之前。
1.中国统治时期中国法在越南的传播。
(1)秦汉时期,从其俗而治之。
据传说,在古代越南,最早的国家是文郎国。距今四五千年前,文郎国开始分化成为有阶级的社会[17]。公元前3世纪下半叶,居住在山区的瓯越族的首领蜀泮,趁雄王末期衰落的时候,消灭了雄王朝,建立瓯雒国,自称“安阳王”。[18]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派遣50万大军南征,这次南征曾深入越族地区。公元前207年,秦朝官吏赵佗,占领南海、桂林及象三郡,自称王,建立了南越国。公元前111年,汉朝调动了数十万军队南下攻打南越并将其消灭。汉朝也和赵朝一样,采用“诸雒将主民如故”和“从其俗而治之”的政策。汉朝官吏马援上奏皇帝说:“越律和汉律有十余条不相同,请求在越族地区推行汉律。取消世袭的雒将制度,废除当地法律。”[19]但是,由于建立在越族公社基础上的强有力的社会传统的限制,汉朝统治者最后仍然采用松弛的“羁縻”政策。[20]
(2)南北朝至隋唐时期,儒家文化、法家思想传入越南。南朝时期,封建统治者大量移民到越南,改变越族的风俗,汉字和北方文化也跟着输入越南,儒教也从这时起输入越南。三纲也变成了越南封建时代的法律。儒家的经典著作《论语》《春秋》等书,在封建政权和士大夫开办的学校里普遍讲授。[21]隋唐时期,越南仍在中国的统治之下。在这个时期,儒、道、佛三种宗教在越南同时盛行,相互影响、相互渗透。
2.越南建立国家后的立法及中国法的影响。
公元938年,越南吴权发动起义,结束了中国对越南长达一千多年的直接统治。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发展,到李朝时期,越南的立法活动也开始得到发展。公元1042年,李太祖颁布了《刑书》,这是越南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律书。其中有偷牛者杖100,禁止买卖满18周岁男子为奴等规定。之后,越南经历了陈朝、黎朝及最后一个朝代阮朝等朝代,立法进一步完善,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继续大量移植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陈朝时期的《国朝通制》。《国朝通制》(共二十卷)明确规定了政权的组织和行政的各种规章制度。这部法典从形式到内容明显照搬了中国的法律。黎朝时期,儒教取得了统治地位,成为封建制度的正统思想体系。从此,封建政权以儒教作为建国治民的典范,作为建立各种政治和社会制度的金科玉律。与此同时,佛教和道教受到压抑。到了15世纪,僧侣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势力已大大衰落。黎朝之所以对佛教和道教采取限制的政策,是因为这两种宗教容易使人脱离尘俗,即脱离君主专制制度的控制。这一时期,立法活动频繁,制定了《伦理二十四条》《洪德法典》《均田法》等法典。《伦理二十四条》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封建尊卑等级秩序。
《洪德法典》是黎圣宗于1483年派人搜集了过去颁布的所有法律,进行了补充和系统化,并仿照中国的律令制定的,其中包括有关官制、军制、刑法、民法等篇目,对叛国、欺君等罪都处以死刑或流放;对侵犯他人的稻田、住宅、池塘者也处以严刑。《均田法》是黎利于1429年颁布的,内容是关于丈量公私田地和荒地,规定分给官员及军民田地的等级等。军士给田5分,普通百姓4分,孤寡和残疾者3分,村中余地分配给其他村无地者耕种。田主不得多占田地任其荒芜,违者以强占土地论罪。但均田法实际实施的结果是,人民分得的土地仅占极小部分,贵族官僚却得到大量土地。亲王所得世业田、赐田、祭田等,往往达2000亩以上。农民变成王室或官吏的佃农,附着于土地。阮朝时期,立法活动也是效仿中国按照巩固专制集权制和加强对人民的镇压的方向加紧进行的。1815年颁行的《皇朝律例》(又称为《嘉隆法典》),是阮朝立法的代表作。《嘉隆法典》实际上几乎是《大清律》的翻版。阮朝与从前的法律思想和传统断绝,取消了《洪德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和民律方面比较进步的规定。《嘉隆法典》的主导思想是保卫皇帝的绝对权威,恢复和巩固落后的封建秩序,残酷镇压人民的一切反抗行动和意图。这部法典的反动和残酷的性质,集中表现在其极为残酷的刑罚制度上。例如,对于犯叛逆罪的,首犯和从犯凌迟处死,罪犯的亲属,16岁以上的男子处斩,16岁以下的男子和妇女强迫为奴。各种刑罚对人身进行野蛮的折磨,如凌迟、斩挑(斩首示众)、分尸、碎尸等。鞭笞棍打的刑罚在法律条文中则随处可见。阮朝的制度被称为“鞭子制度”。阮朝法制指导思想是取消一切进步改革思想,恢复旧的封建秩序,拒绝一切革新措施。任何一个想多少改变社会经济结构的条陈、建议,不是被处以“轻君罪”,就是被定为“违理,不合古人”的罪名。
日本学者牧野异在《安南黎朝刑律中之家族制度》一文中写道:“安南[22]者,形成中国法系国之南端者也。……安南于秦、汉时期即接受中国文化。迨后汉马援之远征,遂完全成为中国之领土,直至唐末犹然。故此时代安南所行之法律,恐即以唐之律令为主也。”[23]这句话虽是猜测,然而据笔者前面所列举介绍的各部越南法典之内容和形式来看,中国法在古代越南的影响被牧野异先生基本猜中了,只是还不够全面而已。事实上,马援平定越南之前,中国法律文化在越南已经得到广泛传播。
我国学者王云霞、何戊中将唐朝以前中国法律对越南的影响划分为两个阶段:汉朝以前为一个阶段,汉朝至唐朝为另一个阶段。汉代以前虽然没有史料记载中国法典传入越南,但是中国文化已通过军事占领和移民传入越南,这为汉朝以后中国法在越南实施奠定了基础。由汉至唐,中国法典开始直接传入越南。先是汉律,后是唐律,均被越南接受并在当地实施。在此基础上,笔者愿意把唐朝之后至清朝末年法国殖民者入侵越南之前这一阶段作为古代中国法对越南影响的第三个阶段。这一阶段,尽管其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发生了许多变化,但越南的法律仍以汉唐律令为主。
总而言之,笔者个人认为,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受古代中国法影响之大能和越南相提并论。这一点还可从各国学者的只言片语中找到旁证。日本学者衫山直治次郎在《法律之演变》一书中提到:“李朝及嘉、隆之二部法典相继施行于安南,而此二法典乃脱胎于中国之唐律和清律。”[24]法国学者菲拉斯德在《安南律之新译本》中也提到:安南几乎一字不改地采用了中国法典之大部分。
(二)古代中国法对东南亚其他国家的影响
中国作为东亚和东南亚文明的轴心,影响了东南亚国家的法律和立法。这种影响的路径是通过战争、移民和贸易。先是儒家文化和法家思想的传播;进而使这个地区的人们有了相同或类似的价值观从而使中国法在那里移植有了文化土壤;最后是引进中国的法律制度。
在东南亚国家中,中国法对越南法的影响是最大的,但中国法对越南以外的其他国家的影响仍然不能忽视,主要表现在习惯法、官制和文书制度。
中国法对缅甸的影响是通过武力进行的。早在公元1世纪以前,缅甸出现了掸国;公元5世纪,缅甸中部骠国兴起,兼并了掸国;公元832年,骠国为南诏所灭;1057年阿奴律陀建立了缅甸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王朝蒲甘王朝。1287年,元军攻陷蒲甘,缅王投降,元朝的云南行省包括缅甸的掸邦,驻军统治,直到1303年才被缅甸人民逐出。南诏及元朝分别对其进行的长期统治,把中国文化传入缅甸,也把中国的一些法律制度带到缅甸。
柬埔寨是古代扶南的一部分。3世纪以后,扶南和中国不但常有使臣交聘,而且有商人来往。三国时东吴使者康泰、朱应曾泛海到扶南,扶南的使者也带领乐工到中国。中国南朝首都特设“扶南馆”,请扶南僧人翻译佛经,两国交往频繁。这些交往也把中国文化、法律特别是习惯法传到了柬埔寨。
在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中国的习惯法得到了英国殖民地即海峡殖民地的承认,在沙捞越和婆罗洲北部以及荷属东印度群岛得到承认。在1961年之前,新加坡一直没有废除中国的习惯法,而马来西亚直到1982年才废除了中国习惯法。沙捞越和沙巴的法院仍然适用这种习惯法。在新加坡,常常诉诸儒家的学说来解释和论证新的立法,如在推行忠孝学说和矫正社会行为等方面就是如此。[25]
中国古代的官制和文书制度,也曾经传播到东南亚许多地方,如泰国、缅甸等国,对当地的司法机构和诉讼程序等曾经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伊斯兰教法在东南亚的传播和影响
(一)伊斯兰教法在东南亚的传播过程
阿拉伯文化在东南亚地区的传播和影响是通过伊斯兰教的传播进行的,而伊斯兰教的传播也把伊斯兰教法传入东南亚地区。
13世纪末,伊斯兰教开始传入印度尼西亚。西印度古扎拉特和苏门答腊北部的须文达那巴赛国都接受伊斯兰教。伊斯兰教最初先由古扎拉特商人传到苏门答腊北部,然后传到马六甲、爪哇等地。由于伊斯兰教教义反映了当时从事农业者和手工业者的愿望,因此,很快成为农奴、自由手工业者和自由商人所信仰的宗教。15世纪中叶,出现了第一批印度尼西亚职业传教士,通称教长。这些教长都由王室贵族充任,驻在经济繁荣的港口教堂传教布道。伊斯兰法也随着伊斯兰教的传播而传播。此后,印度尼西亚的法律制度便形成了伊斯兰法和当地习惯法结合的局面。
D.奈尔肯、J.菲斯特编著的《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一书中这样描述伊斯兰教法在东南亚的传播:“伊斯兰教法是在中古时代通过苏菲派的中介和阿拉伯贸易而在苏门答腊北部的阿西地区安家落户,并在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全国以及泰国和菲律宾的部分地区找到了土壤。”[26]
(二)伊斯兰教法在东南亚的影响
马来西亚是受伊斯兰教法影响最大的国家。由于马来西亚历史上很少有法典,其法律主要是历代国王的敕令和习惯,其载体主要是“凯里阇法律”“吉打法律”“霹雳法律”“双溪·乌戎法律”“马六甲法律”[27],这些载体不是统治者颁行的法典,而是由学者根据抄本整理而成的法律文件汇编,因此,我们只能通过这些抄本的内容来研究伊斯兰教法对马来西亚的影响。综观其内容,可看出有大量伊斯兰教法的内容,如关于伊斯兰信仰的规定;依据阿拉伯法律制定的关于奴隶、财产、犯罪和刑罚的规定;关于禁止违反安拉的命令,每天必须做祈祷,违者受罚的规定等。
伊斯兰教是马六甲王国的国教,国王也称苏丹。三世国王斯里麻哈刺统治时期(1424-1444),马六甲建立了较完备的君主统治制度。国王是国家的最高元首,其下有三位大臣分别掌管政务。盘陀诃罗,地位相当于宰相,管理国家的内外政务,战时统领军队;天猛公是军务大臣和司法大臣,负责训练军队和维持治安,同时兼掌礼部,凡使者觐见国王均由他主持礼节仪式;奔呼卢盘诃黎是财政大臣,主管征收赋税和国家财政收支。此外有水师统帅管理海军。当时还颁布了一系列宫廷法规,包括国王的起居、祈祷、接见、授勋等,有关的制度一直沿用至今。为了巩固统治和增加收入,斯里麻哈刺在位时还颁布了严厉的法律,规定穿黄衣侵犯王权者、不敬王而敬他人者,违反或反对王命者皆处死;对犯罪者,大罪刺穿、火焚,小罪则将手伸入沸滚的开水或溶锡中;人死后,未留下遗嘱的财产全部归公,留有遗嘱的财产也须一半充公。[28]
文莱皈依伊斯兰教之后,其政治制度便逐渐与马来半岛的政治制度趋同,但也有自己的特点,这就是把印度教和伊斯兰教中有关等级制度的观念糅为一体。
在菲律宾南部,14世纪后,随着伊斯兰教的传入,苏禄、棉兰老岛等地区出现了封建苏丹政权。1450年苏门答腊巴邻旁(今巨港)人阿布·贝克到苏禄传教,以后在和乐建立苏丹政权,采用伊斯兰正统的苏丹政治制度进行统治,并用伊斯兰法典结合当地习惯法建立了一套自己的立法和司法制度。1475年,阿拉伯人谢里夫·卡本斯旺从马来西亚的柔佛带领一批人到棉兰老岛传播伊斯兰教,也在棉兰老岛建立了苏丹政权。伊斯兰教的传入加快了奴隶制的瓦解,苏丹政权的建立,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苏丹成为最高统治者。苏丹又通过村社酋长对人民实行封建统治,征收赋税,逐步形成封建等级关系。为了保证贵族地主的特权,苏丹还根据伊斯兰教法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卢瓦兰法典》,这部法典是一部保护贵族地主私有财产的法律。[29]
三、印度法在东南亚的传播和影响
(一)印度法在东南亚的传播过程
在东南亚的西部地区及相邻的缅甸、泰国、柬埔寨等地区,自古就受到印度文化的影响。印度文化通过移民、贸易、宗教传播等方式传入东南亚地区。印度法律通过缅甸和泰国传播到马来西亚并传至爪哇和巴厘岛,所到之处对当地习惯法产生深刻的影响。
在印度尼西亚,公元后最初几个世纪,不断有印度人移入。他们带来了先进的生产技术和文化,带来印度语言、文字、历法、宗教、艺术等。这些移民首领在沿海港口附近建立统治,形成若干奴隶制小国。这些印度移民建立的奴隶制小国也必然会用他们自己的文化、习惯法来进行统治。所以,印度法对印度尼西亚的影响最初就是通过移民的方式开始的。到中世纪,印度法通过宗教、文化等方式继续影响印度尼西亚。满者伯夷王朝统治时期,佛教密宗和印度教的湿婆教派十分流行。印度诗文、舞蹈也特别流行。以上这些都是印度法传入印度尼西亚的途径。
(二)印度法对东南亚法的影响
在东南亚国家当中,受印度法影响最大的是缅甸。无论是在法律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缅甸都大量移植了印度法律的模式和制度。
缅甸古代最重要的法律渊源是《法界论》,其内容分为序言和正文。序言指出,该法源于神的意志而非人的意志。其内容也和《摩奴法典》极为相似。
印度法对缅甸的影响从莽应龙制定的两部法律中看得更为清楚。缅族人莽应龙在16世纪建立了缅甸历史上第二个统一王朝东吁王朝。莽应龙统治时期,缅甸的统一最后完成。为巩固统治,莽应龙令僧人和官吏根据勃固国的《伐丽流法典》[30]编成两部律书,又统一全国的司法制度和度量衡。这里的《伐丽流法典》是僧侣根据《摩奴法典》改编而成,而莽应龙令僧人和官吏编成的两部律书则基本照抄了《伐丽流法典》,仅此可见印度法对缅甸的影响是相当大的。
印度法律对泰国、柬埔寨、老挝的影响仅次于缅甸,他们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都是通过宗教的传播进行的。
几百年来,佛教对泰国的政治、社会、文化生活一直有重大影响。佛教在泰国具有国教的地位。在广大农村,佛寺不仅是信徒的宗教活动场所,而且也是村社的社会、文化活动中心。佛教僧侣在泰国享有崇高地位。通过佛教的教义来统一国民的思想是泰国长期以来的法制指导思想。阿瑜陀耶王朝时期的拉马底帕提最突出的成就就是制定各种法律,如证据法、强盗法、叛逆法等,凡反抗王朝的,都处以极刑;侵犯私有财产的,如纵火、抢劫、偷盗等,也处以重刑;奴隶、乞丐、讨债和流浪者,剥夺其在法律上作证的资格。还确立了各种政治制度,朝政礼仪和官礼。中央政府分为政务、宫廷、财政、田务四部。婆罗门教占有重要地位,重要案件由婆罗门审判。戴莱洛迦纳王时设立了法庭,由宫务部管理,由精通法律的僧侣担任法官。通过考证上述制度可看出,许多制度特别是诉讼方面的规范和印度法十分相似。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三印法典》。这部法典因盖有内务部、军务部和财政部三部的印章而得名。该法典形式上仿照《摩奴法典》,内容上由《摩奴法典》中的基本法和拉玛一世颁布的现行法令组成,由此可看出印度法对泰国法的影响。
在柬埔寨,5世纪初,出身印度婆罗门的扶南王侨陈如进行改革,采用《天竺法》,使婆罗门成为佛教的统治势力。在老挝,澜沧王国在法制指导思想上以国教小乘佛教为思想基础。苏里拉旺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并加以严格执行。他唯一的儿子因为和国王随从的妻子通奸而被处死,这一事件直接导致了澜沧王国的分裂。[31]
印度法在马来半岛、印度尼西亚、文莱等地区也有不同程度的影响。例如,在马来西亚的“凯里阇法律”中有的规定源于《摩奴法典》;而在文莱,在伊斯兰文化盛行以前,早期文莱是麻喏八歇国的一个属国,因而其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深受印度文化的影响,从君主的加冕仪式、宫廷礼仪到官府名称都无不带有印度化的色彩。
结语
通过以上的研究,得出如下结论:东南亚国家法律在形式上全面继受了西方法;在内容上,中国古代法对所有东南亚国家均产生了普遍、深远的影响,越南、新加坡等国受古代中华法系的影响更大一些;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等以信仰伊斯兰教为主的国家及菲律宾南部地区则受伊斯兰法的影响较大;在地理位置上靠近印度的缅甸、柬埔寨、老挝和泰国则受印度法的影响较大。把握了这一点,就可以总体上把握东南亚国家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