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亚法律要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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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东南亚国家法的起源与演进研究

古代东南亚国家法制的产生及发展

引 言

东南亚位于亚洲的东南部,故而得名。由中南半岛和马来群岛组成。目前共有10个国家:越南、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文莱、菲律宾。

东南亚地区在公元10世纪以前尚未形成完备的制定法体系,主要是以王命和习惯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公元10世纪以后至殖民者到来之前,东南亚地区逐步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这一时期,随着国家的逐步强大,法律也随之产生并日趋完备,产生了诸如越南的《国朝通制》《洪德法典》《伦理二十四条》《均田法》和《嘉隆法典》;柬埔寨的《天竺法》;缅甸勃固国的《伐丽流法典》;泰国的《三印法典》;菲律宾的《马塔斯法典》《卡兰莱雅奥法典》和《卢瓦兰法典》等著名的法典。

这一时期,东南亚国家法律制度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在中南半岛上的越南等国受古代中华法系和印度法的影响较大;二是马来西亚等以信仰伊斯兰教为主的国家则受伊斯兰法的影响较大。

东南亚国家是一个具有相当特殊性的法域,古老的习惯法、古代中国法、伊斯兰法、印度法在这一地区“奇怪”地混合,殖民地时期又受到欧美法的影响,从而完成了从古代法制向现代法制的转变。但比较而言,东南亚国家古代法制的产生及演变对其现代法制的形成具有根本性的影响。因而,研究其古代法制的产生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越南国家与法的形成及演变

(一)越南早期国家与法的形成

在古代越南,法律产生于文郎国。距今四五千年前,文郎国开始分化成为有阶级的社会[1]。雒越[2]的各个部落组成部落联盟,其首领是雄王。部落联盟经过了一个暂时的过渡阶段,逐渐带有国家的萌芽形态。

文郎国的首领是皇帝(雄王),皇位是父传子,子传孙的世袭制。《越史略》(卷一)记载:“嘉宁部有异人焉,能以幻术服诸部落,自称碓王,都于文郎,号文郎国……传18世,皆称碓王。”皇帝下面是贵族,称为“雒侯”“雒将”[3]。“雒侯”是帮助雄王办事的最高官职,“雒将”分别管理文郎国中的各部落。平民是社会中的基本成员,古史称“雒民”。雒民是各个公社的成员,他们耕种公有的田地,称“雒田”,并向国家交纳一部分剩余产品。当时已存在一定数量的奴仆、奴婢,他们主要是在皇宫和贵族家里劳动。

公元前3世纪下半叶,居住在山区的瓯越族的首领蜀泮,趁雄王末期衰落屡次派兵攻打文郎的京都,消灭了雄王朝,建立瓯雒国,自称“安阳王”,并且迁都到古螺。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派遣50万大军南征,这次南征曾深入越族地区。司马迁写道:斯时,秦祸北构于胡,南挂于越,宿兵无用之地,进而不得退。行十余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4]

公元前207年,秦朝官吏赵佗,占领南海、桂林及象三郡,自称王,建立了南越国。后又占领瓯雒国并把其并入南越国,划分为交趾、九真两个郡。公元前111年,汉朝调动了数十万军队南下攻打南越并将其消灭。瓯雒地区转到汉朝手中。汉朝在这里设立了交趾部,委派了一位刺史统管交趾(越南北部地区)、九真(越南中部以北)、日南(越南中部地区)等9个郡(另外6个郡在我国境内)。郡以下是县。在交趾郡,大部分县仍然由雒将管辖。汉朝也和赵朝一样,采用“诸雒将主民如故”和“从其俗而治之”的政策。[5]

汉朝官吏马援上奏皇帝说:“越律和汉律有十余条不相同,请求在越族地区推行汉律。取消世袭的雒将制度,废除当地法律。”但是,由于建立在越族公社基础上的强有力的社会传统的限制,汉朝统治者最后仍然采用松弛的“羁縻”政策。[6]

南朝时期,封建统治者大量移民到越南,改变了越族的风俗,汉字和北方文化也跟着输入越南,儒教也从这时起输入越南。“三纲”也变成了越南封建时代的法律。儒家的经典著作《论语》《春秋》等书,在封建政权和士大夫开办的学校里普遍讲授。[7]隋唐时期,越南仍在中国的统治之下。在这个时期,儒、道、佛三种宗教在越南同时盛行,相互影响、相互渗透。

(二)李朝法律制度及其演变

1.《刑书》。公元938年,越南吴权发动起义,越南取得独立。随着中央集权制的发展,到李朝时期,越南的立法活动也开始得到发展。公元1042年,李太祖颁布了《刑书》,这是越南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律书。其中有偷牛者杖100,禁止买卖满18周岁男子为奴等规定,目的是保证庄园的生产,以利于封建主的剥削和统治。李朝法律还采用了很多符合封建刑事法律一般性的残酷的刑罚,可是这也为审理案件打下了法理基础,因而对各级官吏任意玩弄职权起了限制作用。《刑书》的问世是越南法权史上的一件重大事件,证明中央集权国家已具有相对稳定的性质,同时,也建立了相对完备的机构。[8]

2.兵役制度。自李朝起,越南开始建立登记户口和挑选壮丁的义务兵役制。在乡村里,从18岁到20岁的壮丁称为“黄男”,从20岁到60岁的称为“大黄男”。战时,需要动员壮丁入伍,政府就依据户口登记册进行挑选。战争结束后,又把士兵分成几部分,轮流回乡种田。

3.经济制度。在名义上,皇帝是土地的最高所有者,他有权把一部分农户或公社的土地分封给贵族和高级官吏。以农户计算的分封制度称为“食封户”。这些食封户或食邑户要向受封者纳税。对于那些有功的贵族、官吏,皇帝还赏赐土地给他们。李朝分封的土地常称为“拓刀田”。[9]分封土地的制度,使一部分贵族、官吏建立起自己的采邑。李朝分封采邑是在中央集权制已经发展的时候进行的。因此,各个采邑要接受朝廷的支配。除占比例很少的一部分土地永远颁赐外,大部分分封土地的所有权仍归封建国家所有,受封者只有使用权。采邑的继承由皇帝决定。皇帝可以让受封者的子孙享受采邑权,同时也有权收回。因此,在越南没有世袭领地,也没有世代相传的有势力的贵族领主。

除公社的土地和分封给贵族的土地外,李朝还有“国库田”。这也是属于封建国家所有权的一部分土地,并由国家直接管理。耕种国库田的人都是俘虏和罪犯,他们所受的剥削和农奴一样。

李朝时期,归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三部分:公社田、分封田和国库田,它们在社会上占了绝对优势。“皇帝的田,村子的庙”这句俗语正是其反映。但与此同时,土地私有制也开始发展起来。这部分土地主要是由地主和一部分自耕农所占有。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买卖、典当和争夺土地的问题日益变成社会的普遍现象,并在李朝的《刑书》中得到反映。

(三)陈朝法律制度及其演变

1.国家机构。陈朝增设了许多新的官职和机关,其中文化教育机关有国子监、太医院等,司法机关有审刑院、三司院等。在各地方建立了严密的行政机构系统。路(或者称府)、州、县各级的行政官吏同时也负责司法工作,审判罪犯。作为基层行政单位的社得到加强,增设了大司社(五品以上)或小司社(六品以上)等官职。这些官职有时兼管三四个社。每个社还有社正、社史、社监。

2.《国朝通制》(共二十卷)。明确规定了政权的组织和行政的各种规章制度。

(四)黎朝的法律制度

黎朝的法制思想。到了黎朝,儒教取得了统治地位,成为封建制度的正统思想体系。从此,封建政权以儒教作为建国治民的典范,作为建立各种政治和社会制度的金科玉律。与此同时,佛教和道教受到压抑。到了15世纪,僧侣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势力已大大衰落。黎朝之所以对佛教和道教采取限制的政策,是因为这两种宗教容易使人脱离尘俗,即脱离君主专制制度的控制。

黎朝的立法活动。由于中央集权制的发展需要,黎朝的各项立法活动得到空前加强。国家机构的各种制度和体制逐渐得到完善,成为完整的律令。

《伦理二十四条》。为确定封建尊卑等级秩序,黎朝制定了《伦理二十四条》,颁行全国,强制人民遵守,违者治罪。

《洪德法典》。1483年,黎圣宗派人搜集了过去颁布的所有法律,进行了补充和系统化,并仿照中国的律令制定了《洪德法典》,其中包括有关官制、军制、刑法、民法等篇目,对叛国、欺君等罪都处以死刑或流放;对侵犯他人的稻田、住宅、池塘者也处以严刑。这部法典的编纂是一项巨大的立法工程,它标志着越南法权史已进入了一个很重要的发展阶段。这部法典的基本内容是保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特权,巩固君主专制制度。另外,法典也尊重和反映了人民的一些风俗习惯,并且在保卫国家主权和发展经济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均田法》。黎利于1429年颁布《均田法》,丈量公私田地和荒地,规定分给官员及军民田地的等级。军士给田5分,普通百姓4分,孤寡和残疾者3分,村中余地分配给其他村无地者耕种。田主不得多占田地任其荒芜,违者以强占土地论罪。但均田法实际实施的结果是,人民分得的土地仅占极小部分,贵族官僚却得到大量土地。亲王所得世业田、赐田、祭田等,往往达2000亩以上。农民变成王室或官吏的佃农,附着于土地。

黎朝的国家机构。黎朝政权基本上是仿照历代的政权组成。经过多次的修改和整顿,到黎圣宗(1460-1497)时,黎朝的行政机构以及军队组织和立法活动达到了相当严密和完善的程度。

全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黎朝朝廷。圣宗时期,朝廷包括以尚书为首的六部,另设六科检查各部的工作。另外还设置了六寺和一些专职机关,如御史台监督官吏和处理案件,翰林院起草文件,东阁院修改文件,国子监主管教育,司天监看天文、订历法,国史馆编撰正史等。整个朝廷是置于皇帝的直接控制之下。为了提高皇帝的绝对权威,黎圣宗废除了宰相一职,禁止贵族、官吏组织私人军队。

各级行政机构也重新改组,目的在于加强朝廷的领导和限制地方权力。最初,黎朝把全国分为5道。每个道由行遣官掌握军、民、政和司法权。道以下分成镇、路,再下面是府、县、州,最后是社。黎圣宗把各道划小,成立12道,废除了镇、路等中间机构,并且权力由过去的行遣手中分散到三司:承司负责行政、财政和司法;都司管军队;宪司监督道里的工作。目的是防止割据,加强中央集权。

黎朝的官吏制度。由于中央集权制的发展,官僚机构日益扩大。1471年,仅有爵位的官吏人数就达5370人,其中有2755人留在朝廷,有2615人派在各地方。

宗室贵族很受优待,享有高官厚禄,但一般很少参与朝政。几乎所有的官吏都是通过科举挑选的。黎朝建立了正规的选用和任用官吏的制度。

土地政策。在与我国明朝的战争结束后,黎朝下令没收明军的土地,把死亡贵族的采邑和荒芜的土地也收归国有,名为“公田”。黎朝把这些“公田”的一部分分给贵族官吏作为“禄田”,一部分补充给公社,按《均田法》分给农民。

“禄田”是专门给宗室贵族和一些高级官吏的一种特权。根据1477年皇帝颁行的敕令规定,皇帝的亲戚和四品以上的官吏才能颁给“禄田”。

(五)阮朝的法律制度

阮朝的立法。阮朝的立法活动也是按照巩固专制集权制和加强对人民的镇压的方向加紧进行的。1815年颁行的《皇朝律例》(又称为《嘉隆法典》),是阮朝立法的代表作。

《嘉隆法典》实际上几乎是《大清律》的翻版。阮朝与从前的法律思想和传统断绝,取消了《洪德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和民律方面比较进步的规定。

《嘉隆法典》的主导思想是保卫皇帝的绝对权威,恢复和巩固落后的封建秩序,残酷镇压人民的一切反抗行动和意图。这部法典的反动和残酷的性质,集中表现在其极为残酷的刑罚制度上。例如,对于犯叛逆罪的,首犯和从犯凌迟处死,罪犯的亲属,16岁以上的男子处斩,16岁以下的男子和妇女强迫为奴。各种刑罚对人身进行野蛮的折磨,如凌迟、斩挑(斩首示众)、分尸、碎尸等。鞭笞棍打的刑罚在法律条文中则随处可见。阮朝的制度被称为“鞭子制度”。

阮朝法制指导思想是取消一切进步改革思想,恢复旧的封建秩序,拒绝一切革新措施。任何一个想多少改变社会经济结构的条陈、建议,不是被处以“轻君罪”,就是被定为“违理,不合古人”的罪名。

二、柬埔寨、老挝、缅甸及泰国国家与法的形成及演变

(一)柬埔寨国家与法的形成及演变

柬埔寨位于中南半岛的南部,是曾经创造了灿烂的古代文明的东方国家之一。考古学家发现,早在公元前一二千年,湄公河下游、洞里萨湖一带就有居民生活。他们作为这里的早期居民,与后来从外地移居到此的吉蔑人融合,形成了柬埔寨今天的主体民族高棉人。公元1世纪,高棉人建立了柬埔寨最早的国家扶南王国。扶南王国拥有发达的海上贸易,经过不断对外扩张,成为当时东南亚最强大的国家。5世纪初,出身印度婆罗门的扶南王侨陈如进行改革,采用《天竺法》,使婆罗门成为佛教的统治势力。6世纪下半叶,扶南开始衰落,到了7世纪后期终于被属国真腊国代替。存在长达9个世纪的真腊分为早期真腊、吴哥王朝、晚期真腊三个时期。吴哥时期最强盛的时候,其疆域覆盖大半个中南半岛,包括了今天的越南南部、老挝、泰国、缅甸的一部分和马来半岛的一部分。16世纪末叶开始,真腊走向衰落,至18世纪末,柬埔寨基本上处于暹罗的控制之下,成为暹罗的属国。其中17-18世纪越南逐步吞并了柬埔寨的全部领土,形成了今天的越南南方。

(二)老挝国家与法的形成及演变

公元12世纪以前,整个老挝地区基本上属于吉蔑人的势力范围。1353年,老挝北部老族人的儿子法昂在琅勃拉邦建立了老挝历史上第一个统治整个老挝地区的中央集权国家澜沧王国,曾在中南半岛强盛一时。澜沧王国在法制指导思想上以国教小乘佛教为思想基础。苏里拉旺萨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令,并加以严格执行。他唯一的儿子因为和国王随从的妻子通奸而被处死,这一事件直接导致了澜沧王国的分裂。[10]

澜沧王国法律制度的特点主要是:

(1)土地国有制即王有制贯穿整个封建领主时期。

(2)在土地国有制下,各阶层领有、占有和使用土地都是有条件的。

(3)各级领主领有土地数量的不等和官职大小的不同,形成了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

(4)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即国王,交由村社占有使用。

(5)寺院占有大量土地。由于实行领主分封制,所以澜沧王国的内讧从来没有停止过。

1707年后,老挝逐渐分裂成琅勃拉邦、万象和占巴塞3个王国。

(三)缅甸国家与法的产生及演变

早在公元1世纪以前,缅甸出现了掸国。公元5世纪,缅甸中部骠国兴起,兼并了掸国,公元832年,骠国为南诏所灭。1057年,阿奴律陀建立了缅甸历史上的第一个封建王朝蒲甘王朝。蒲甘王朝统治下的缅甸是一个早期封建国家,但还保存着奴隶制残余。

缅族人莽应龙在16世纪建立了缅甸历史上第二个统一王朝东吁王朝。莽应龙统治时期,缅甸的统一最后完成。为巩固统治,莽应龙令僧人和官吏根据勃固国的《伐丽流法典》[11]编成了两部律书,又统一了全国的司法制度和度量衡。这一时期,封建关系在缅甸虽已占统治地位,但奴隶制甚至原始公社制残余仍然存在。国王占有大片肥沃土地,垄断对外贸易。王族近臣也占有大量土地。耕种王田的是世袭佃农,也广泛使用奴隶劳动。中央和地方文武官吏都有世袭封地,称为赐田。农村公社逐渐解体中,公社上层强占土地,变为私有财产。因此,除王田和赐田外,还有私田。

1752年,缅甸的一个缅族首领雍籍牙建立了缅甸的最后一个王朝——贡榜王朝。1885年,缅甸沦为英国的殖民地。

(四)泰国国家与法的形成及演变

古代泰国形成国家比较晚。1238年,吴哥国王的女婿坤邦克朗刀摆脱柬埔寨吴哥王朝的统治,建立了独立的中央集权的素可泰王国,成为泰国的第一个王朝。素可泰的版图曾覆盖老挝的琅勃拉邦、马来半岛北部、缅甸的土瓦、勃固、马都八等地。后来泰国又经历了阿瑜陀耶王朝、吞武里王朝,一直延续至今的曼谷王朝建立于1782年[12]

泰国古代法制指导思想。几百年来,佛教对泰国的政治、社会、文化生活一直有重大影响。佛教在泰国具有国教的地位。在广大农村,佛寺不仅是信徒的宗教活动场所,而且也是村社的社会、文化活动中心。佛教僧侣在泰国享有崇高地位。通过佛教的教义来统一国民的思想是泰国长期以来的法制指导思想。

阿瑜陀耶王朝的立法。阿瑜陀耶王朝时期的拉马底帕提最突出的成就就是制定各种法律,如证据法、强盗法、叛逆法等,凡反抗王朝的,都处以极刑;侵犯私有财产的,如纵火、抢劫、偷盗等,也处以重刑;奴隶、乞丐、讨债和流浪者,剥夺其在法律上作证的资格。还确立了各种政治制度,朝政礼仪和官礼。中央政府分为政务、宫廷、财政、田务四部。婆罗门教占有重要地位,重要案件由婆罗门审判。戴莱洛迦纳王时设立了法庭,由宫务部管理,由精通法律的僧侣担任法官。

萨迪纳制。15世纪时,暹罗国家已过渡到封建社会。15世纪后期统治暹罗的波罗摩·戴莱洛迦为加强中央集权制,实行改革。中央政府分内务、财政、宫廷、农业和地方政务五部,军事由军务总长统辖。还颁布了“萨迪纳制”。“萨迪纳制”即贵族、官吏按照爵位、职务和官衔的大小,授予一定的土地。全国土地收归国有,王公、百官各按其爵位高低,授予禄田。犯罪时交纳的赎罪金也各有区别,反映出社会等级的存在。

“萨迪纳制”确立后,阿瑜陀耶王国的各级封建主通过占有土地而控制了生产者。各级封建主集政治、军事权力和经济利益于一身。“萨迪纳制”通过土地授受关系而产生人身依附关系,从而构成了封建生产关系。

《三印法典》。曼谷王朝时期,立法得到发展。1805年,拉玛一世下令整理汇编阿瑜陀耶王朝遗留的法律。经过整理汇编成册的法令文集,盖有内务部、军务部和财政部的三个大印,表示在全国通行。这就是著名的《三印法典》。此外,拉玛一世还颁布了一些新法令,这些法律条文一直保留至今。

蒙固国王和朱拉隆功国王的法制改革。曼谷王朝的蒙固国王在位时实行的一些改革措施,为后来的改革奠定了基础。1868年蒙固国王去世,由其子朱拉隆功继位,朱拉隆功进行了更为全面的改革。这些改革的主要内容是:逐步废除奴隶制,取消封建依附关系;改革行政管理制度,效仿西方议会制,建立内阁;废除“萨迪纳制”,改行薪俸制;重新划分省区,由中央政府按行政系统对全国实行统治;整顿国家财政,将王室财产和国库分开,发行统一货币;改革教育体制,推行西式教育;实行新的军事制度,建立常务军,实行义务兵役制;加强立法,模仿西方国家制定各种法律,推行新的法律制度,建立司法机关,案件统一由司法机关按一定程序统一审理。

三、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新加坡及文莱国家与法的形成及演变

(一)马来西亚国家与法的形成及演变

中南半岛的南端是马来半岛。虽然公元初也出现过羯荼、狼牙修等古国,但真正在东南亚有影响的是公元1400年苏门答腊王子拜里迷苏刺建立的以马六甲为中心的满刺加王国(又称马六甲王国)。王国鼎盛时期的疆域包括了苏门答腊北部和几乎整个马来半岛,为现代马来西亚的版图奠定了基础。伊斯兰教是马六甲王国的国教,国王也称苏丹。三世国王斯里麻哈刺统治时期(1424-1444),马六甲建立了较完备的君主统治制度。国王是国家的最高元首,其下有三位大臣分别掌管政务。盘陀诃罗,地位相当于宰相,管理国家的内外政务,战时统领军队;天猛公是军务大臣和司法大臣,负责训练军队和维持治安,同时兼掌礼部,凡使者觐见国王均由他主持礼节仪式;奔呼卢盘诃黎是财政大臣,主管征收赋税和国家财政收支。此外有水师统帅管理海军。当时还颁布了一系列宫廷法规,包括国王的起居、祈祷、接见、授勋等,有关制度一直沿用至今。为了巩固统治和增加收入,斯里麻哈刺在位时还颁布了严厉的法律,规定穿黄衣侵犯王权者、不敬王而敬他人者、违反或反对王命者皆处死;对犯罪者,大罪刺穿、火焚,小罪则将手伸入沸滚的开水或溶锡中;人死后,未留下遗嘱的财产全部归公,留有遗嘱的财产也须一半充公。[13]

(二)菲律宾国家与法的形成及演变

古代菲律宾法。最早生活在菲律宾群岛上的居民是内格里托人。西班牙入侵之前,菲律宾存在许多土族部落和马来族移民建立的割据王国。据菲律宾《班乃纪年》记载,公元12世纪,在菲律宾的班乃岛存在一个叫马迪加亚斯的奴隶制的国家,据记述,由于当时的奴隶主十分残酷,曾激起了多次奴隶反抗,奴隶主曾于1250年和1433年颁布了《马塔斯法典》和《卡兰莱雅奥法典》。法典规定,奴隶主可以把偷懒、消极怠工的人抓起来,可以把破坏贵族坟墓及宗教建筑物的人处死,对欠奴隶主债务的人,如一次不能还清债务者则断其手指,二次不能归还者处死。可见马迪加雅斯奴隶制度已有较高程度的发展,统治者已经能使用法律作为专政工具来维护自己的统治。[14]在西班牙殖民者到来之前,菲律宾部分地区已进入早期封建社会。15世纪在菲律宾中部和北部地区还有较多的奴隶制残余,但以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形式出现的封建生产关系已经产生。14世纪后,随着伊斯兰教的传入,苏禄、棉兰老岛等地区出现了封建苏丹政权。1450年苏门答腊巴邻旁(今巨港)人阿布·贝克到苏禄传教,之后在和乐建立苏丹政权,采用伊斯兰正统的苏丹政治制度进行统治,并用伊斯兰法典结合当地习惯法建立了一套自己的立法和司法制度。1475年,阿拉伯人谢里夫·卡本斯旺从马来西亚的柔佛带领一批人到棉兰老岛传播伊斯兰教,也在棉兰老岛建立了苏丹政权。伊斯兰教的传入加快了奴隶制的瓦解,苏丹政权的建立,实行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苏丹成为最高统治者。苏丹又通过村社酋长对人民实行封建统治,征收赋税,逐步形成封建等级关系。为了保证贵族地主的特权,苏丹还根据伊斯兰教法制定了自己的法律《卢瓦兰法典》,这部法典是一部保护贵族地主私有财产的法律。[15]

(三)印度尼西亚国家的形成及演变

室利佛逝是印度尼西亚历史上第一个强大的帝国。该国是在公元7世纪中叶在干陀利国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位于苏门答腊岛南部,首都巴邻旁(今巨港)。11世纪初进入顶峰时期,有15个属国,其势力范围到达马来半岛南部、苏门答腊、廖内、西爪哇等地,控制了马六甲海峡和巽他海峡。

麻诺八歇(又称满者伯夷),是继室利佛逝之后印度尼西亚历史上第二个强大的帝国。该国建于1293年。14世纪中期至晚期是该国的全盛时代,其疆域大体上奠定了现今印度尼西亚版图的基础。这一时期,印度尼西亚的经济有很大发展,封建生产关系最后形成。国王把土地作为采邑分封给官吏,受封者从采邑所属农民处征收一部分收获物,但封地不能世袭。农村公社依然存在,还保留一些集体互助的痕迹。

满者伯夷建国之初,宫廷政变不断发生。1331年后,首相卡查玛达(?-1364)辅政,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政权,国王的地位和权力大大提高。政府组织分为军事、内政、司法、移民四部。地方设省、县、乡,各级长官都握有军政权力。

满者伯夷王朝境内流行佛教密宗和印度教的湿婆教派。13世纪末,伊斯兰教开始传入印度尼西亚。由于伊斯兰教教义反映了当时从事农业者和手工业者的愿望,因此,很快成为农奴、自由手工业者和自由商人所信仰的宗教。15世纪中叶,出现了第一批印度尼西亚职业传教士,通称教长。这些教长都由王室贵族充任,驻在经济繁荣的港口教堂传教布道。此后,印度尼西亚的法律制度便形成了伊斯兰法和当地习惯法结合的局面。

(四)新加坡国家与法的形成及演变

新加坡古称单马锡,公元8世纪建国后,归属印度尼西亚室利佛逝王朝。公元10世纪前后,已成为繁荣的商港。公元13世纪中叶,随着室利佛逝的衰败,“单马锡”改称“信诃补罗”,到14世纪,信诃补罗王朝进入鼎盛时期。1350年后,该国屡遭爪哇的麻喏八歇王朝和暹罗的大城王朝的侵略,于14世纪末灭亡而变成暹罗的属地。18-19世纪又成为马来西亚柔佛王国的一部分。

(五)文莱国家与法的形成及演变

文莱古称“渤泥”。当时其控制的范围相当于现在的加里曼丹岛西北部的沙捞越、沙巴及现在的文莱本土。到14世纪末时,文莱已成为一个经济发达、商业繁荣、国力强盛的酋长制国家。

在殖民化以前,文莱社会是一个多元化的社会。在内陆地区,宗法制的社会结构仍占统治地位,而各大河口地区已进入封建社会。

古代文莱的法制指导思想。在伊斯兰文化盛行以前,早期文莱是麻喏八歇国的一个属国,因而其社会政治制度深受印度文化的影响,从君主的加冕仪式、宫廷礼仪到官府名称都无不带有印度化的色彩。文莱皈依伊斯兰教之后,其政治制度便逐渐与马来半岛的政治制度趋同,但也有自己的特点,就是把印度教和伊斯兰教中有关等级制度的观念糅为一体。

古代文莱的等级制度。在古代文莱的社会等级中,高居于社会顶层的是苏丹,其下是王公贵族,再下一层是各级官吏。普通百姓尽管已经居于社会的下层,但仍可进一步细分为不同的等级。官员按照出身和职权分为四级,即大臣、武士贵族、地方官吏、村社首领。前两级官员出身贵族,后两级官员出身平民。四级官员中,除村社首领是由村民推荐外,其余都是经过苏丹批准,由朝廷委任的。

大臣共有4个。首席大臣代表苏丹行使职权,处理日常事务,并负责国土防卫;财务大臣负责管理国库及宫廷事务;海务大臣统领海军,兼管战争事务,行使司法权;最后是内务大臣。

古代文莱的土地制度。土地分为3类:私人所有、王室所有和贵族官僚封地。私人所有的土地是通过继承或购买而获得的,主人可以转让,但要经苏丹同意,要在地契上盖上苏丹的御印,其转让才算合法。王室地产和官僚贵族封地则较难转让,需经苏丹和枢密院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