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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主要国家行政诉讼制度概述
在法治发展过程中, 不同的法律文化背景、法律体系与法律结构使每个国家行政诉讼产生及发展的过程皆呈现出一定的独特性, 各国关于行政诉讼基本程序及主管机构的不同设计, 折射出行政诉讼在不同理念框架下的差异化制度安排及演变历程。
法国行政诉讼虽历经了政府行政与法院间的抗衡, 但最终形成的行政法院制度对法国行政审判制度的发展, 以及西方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德国行政法院的建立则历经了由行政机构到普通法院、再到行政法院的曲折道路。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 英国并不存在与民事诉讼相分离的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 而是将普通诉讼中涉及公民与公权力主体间的诉讼统称为行政诉讼。日本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极具特色,其同时受到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 因此, 日本行政诉讼制度的实践者与推进者既重视其相较于民事诉讼制度的特殊性, 又重视其与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普遍性, 注重行政诉讼制度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关联性考察与体系性考察。美国在殖民地时期继承了英国的司法审查传统, 自成司法体系, 即由法院对行政活动进行控制, 美国建国后, 其法院依照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原则对行政活动进行司法审查。相较于其他国家, 韩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史较短, 但亦体现出自己的特色, 目前实行的是三审审判制度。最后, 新中国成立后, 行政诉讼制度亦经历了颇多曲折, 经过了四次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