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体制是关于主管行政职能机关的机构设置及其权限配置的制度。广义的行政诉讼体制包括行政职能主管机关、审级制度、法官的任命与考核监督制度等, 而狭义的行政诉讼体制则仅指行政职能的机构设置。本书中的行政诉讼体制作狭义解释, 即仅指行政职能的机构设置。一国行政职能的机构设置的确立深受其所处的政治经济环境以及国家民族独特的人文、社会和法律传统等因素的影响。[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