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园安全风险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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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流程与风险社会分担机制

(一)建立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流程

明确学校安全事故处理主要包括事故通知与报告、事故调查、事故解决、责任承担等阶段。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涉及学生的应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学校应当根据事故性质和程度,按照有关规定将事故情况向学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学校应当保护安全事故现场,保全相关证据,及时进行安全事故调查。属于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学校主要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当事人应当配合学校进行事故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挠、干涉学校安全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不得侮辱、殴打教职工和学生,不得聚众滋事,不得侵占、损毁学校的教学、生活服务设施和其他财产,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纠纷解决方式与风险分担

学校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工作。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对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调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经协商、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推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社会化的角度来看,应从立法角度进一步确立第三方调解机制,使学校安全事故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从处理程序和机制上实现分离,学校安全事故的民事责任主要由专门的调解委员会通过调解确定。如果立法明确规定,未经调解或者诉讼,学校不得实施民事赔偿,则可以从制度上阻断家长直接与学校进行交涉、试图以“闹”的方式寻求更多赔偿的动机,减轻学校在处理事件过程中的压力。

从完善学校安全事故赔付机制的角度来看,应当大力推进学校保险机制的全覆盖。学校安全事故类型和原因繁多,学校所面临的安全风险应当也可以通过保险机制由社会有效分担。因此,立法可以在各地有效推行校方责任险的基础上,从法规层面推动设立新的全面覆盖学校各个环节的综合险,借助保险力量分散风险,提高支付能力,转移事后赔偿风险,实现学校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基本由保险方式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