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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建政府主导的行政治理体制
学校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理应发挥自身的公共管理职责,倡导社会的各个部门共同为学生的健康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和学习的环境。学校安全牵涉到社会方方面面的问题,因此政府需要整合社会各界的力量,调动社会的教育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社区组织以及社会媒体等方面对学校安全管理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支持,带动学校行业内对学校安全管理的重视,调动各方面参与学校安全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社会中形成一个紧密联系的社会网络,共同为学生的成长提供一个安全防御网络。
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和公共利益的执行和维护者,应当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明确政府在学校安全立法中的责任和义务,进而在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中彰显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学校安全立法应当明确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职责,保证各主体在“政府主导,各行政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下有序开展工作,构建学校安全工作的协同保障体系。具体来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学校安全工作职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学校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