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园安全风险规制研究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二、地方层面学校安全立法现状

从地方立法层面来看,我国目前有天津、辽宁、云南、宁波、黑龙江、深圳等十余个省市制定了学校安全方面的立法(见表2-2)。从条例名称和内容上来看,既有对学校安全全面性的规范,如《天津市学校安全条例》《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云南省学校安全条例》等,也有专门针对学校安全的某一方面进行规范,如专门针对学校伤害事故处理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杭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专门针对校园校舍保护的《吉林省校园、校舍保护管理条例》,专门针对校园周边治理的《陕西省学校校园周边环境管理规定》《贵阳市校园及周边治安防控和其他安全管理办法》等。从地方立法的效力级别上来看,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居多,即为地方性法规。也有个别是由地方政府出台,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颁布,如《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广州市学校安全管理规定》。此外,不具立法效力的红头文件较多,主要是各部委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和“通知”,这些文件虽有一定的政策性和时效性,但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不能提供长效制度保障。

表2-2 地方层面学校安全主要相关立法

续表

从地方安全立法的内容体系来看,大多参照了教育部等十部委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总则、政府及行政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学校的安全管理,安全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地方立法有其从属性、区域性限制,各地规定也呈现出不完全统一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