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园安全风险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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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理论基础与研究现状

一、理论基础

(一)风险社会理论

“风险社会”既是一个描述性概念,也是一个反思性概念。风险社会理论既能够为准确把握中小学校园安全风险的人为性、制度性、结构性等基本特征提供视角与思路,同时也为研究中小学校园安全风险防控提供了重要研究背景理论。

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 Ulrich Beck)在1986年出版的《风险社会》一书中,首次提出了风险社会的概念,明确将未来社会界定为一种风险社会,指出现代社会正处于从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转变之中。他在后来的《世界风险社会》(1999)、《风险社会理论修正》(2000)、《第二次现代性的社会与政治:世界主义的欧洲》(2004)等一系列论著中,对风险社会理论进行了深入而系统的阐述。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 Anthony Giddens)是风险社会理论的积极倡导者。此外,还有一些学者也是这一派思想的代表,如诺沃提尼(Nowotny)、埃德(Eder)、哈耶尔(Hajer)等。他们在一些具体问题中虽观点各异,但总体体现了从风险的视角审视当代社会的重大变迁的特征,从而形成一种研究当代社会的理论总称。风险社会理论突破了传统社会学视角,将人为因素、自然因素、生态因素、制度结构因素等纳入研究视野,并将风险问题置于社会变迁的宏观考察之中。

社会风险既是实在的,又是潜在的,既是在现代化过程中衍生的,又是在嵌入社会结构中建构的,并表现出以下基本特征:一是人为性。人的风险是社会风险的根本问题,“这种人的风险不仅是‘人造的’产物,而且所有的风险事实也都是向人来开放的”。[30]二是制度性、结构性。“当代社会的风险问题在本质上体现为社会性、集团性、结构性”,[31] “制度化的风险环境用许多方式把个体与集体的风险联结起来”。[32]

风险社会理论主要有三种范式:一是基于客观、具体社会风险研究为基础的现实主义理论范式,并形成了以专家为中心的“工程—技术”治理模式,产生了一些代表性理论,如经济领域的保险学、社会保障、统计概率等,医学领域的流行病学和毒理学等,工业技术领域的“墨菲定律”,政治领域的公共危机管理等。二是基于宏观社会制度与结构研究为基础的制度主义理论范式,并形成了以政治为中心的“组织—制度”治理模式,强调从组织和制度层面的革新上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三是基于社会文化考察为基础的建构主义理论范式,并形成了以社会为中心的“社团—运动”治理模式,注重社会组织团体的科学素养和反思能力,通过有组织的社团运动将风险意识向社会扩散,形成风险文化,推动制度变革。[33]风险社会的应对措施很多,如增强风险意识、构建信任机制、积极的风险管理和风险共担等。

(二)马克思主义社会有机体理论

社会有机体理论既是一种认识社会的世界观,又是一种分析社会的方法论。能够以总体性分析和辩证性批判实现对西方风险社会理论的审视和超越,能够为有效消解中小学校园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中可能面临的制度性、结构性和系统性风险提供宏观指导。

马克思认为,社会有机体是由“社会体系的各个环节”、要素构成并“同时存在而又互相依存”的连续发展过程的有机整体,[34]反映的是人类社会生活诸要素之间的全面性联系与有机性互动的整体性范畴。包含以下三个主要方面:一是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场”,以及这种作用借以发生的中介和形式;二是人及其各类各级人群共同体之间的联系,以及这种联系的形式和中介;三是以上社会生活领域的序列与社会主体形态序列之间的联系及其形式和中介。[35]社会有体机研究的对象是全部社会生活,“但重点在于研究全部社会生活的系统性、活性和活力,以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相互作用、作用形式和中介。当然也要研究社会生活的具体领域、组织和形态”,[36]但要用整体性、辩证性、系统性、发展性的观点来剖析社会,从社会的整体去把握社会现象,而不是脱离社会整体和社会有机联系进行孤立的、机械的研究。因为,人类生活的任何领域,都是具有多重社会关系的,内含多种价值,这些价值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构成了一个有机的价值群或价值系统,而且不同价值群之间也相互联系、相互影响,进一步构成了更高层级的价值系统。

(三)机制设计理论

机制设计理论是目前主流经济学的核心部分,既可看作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分支,又可看作博弈论和社会选择理论的综合运用。在立足国情、因地制宜的基础上,能够为如何将中小学校园安全风险防控的主体、客体(或内容)和方法有机融合起来提供中观理论支撑。

机制设计理论的研究目的是“寻找经济交往活动中能实现给定社会或经济目标的、具有博弈均衡解的博弈机制”。[37]其关键内容包括“激励相容机制、显示原理与执行理论。激励相容机制能对行为人自利的且拥有私人信息的经济体进行严谨分析;显示原理则极大简化了对机制设计问题的研究;占优策略均衡和贝叶斯-纳什均衡是机制设计解决方案的两个主要概念。而执行理论解决了多重均衡问题,能够设计使所有均衡结果对于给定目标函数都是最优的机制”。[38]机制设计理论为许多现实问题提供了理论解释,“已经成为垄断定价、最优税收、契约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以及拍卖理论等诸多领域的研究重点,并且被广泛地应用于规章或法规制订、最优税制设计、行政管理、民主选举、社会制度设计等现实问题的机制设计过程之中”。[39]

(四)风险规制理论

风险规制理论为中小学校园安全风险规制提供了基础性的理论支撑。“规制”(regulation)语词更多源自英美法系。20世纪70年代之后,规制分析逐渐开始在美国行政法学中占有一席之地。日本的知名规制经济学家植草益认为,规制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制,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40]美国法学家塞尔兹尼克则认为,规制是指“针对共同体认为重要的活动,由公共机构施加持续的、集中的控制”。[41]中国语境下的“规制”则有几种不同的使用情形:①反垄断法中、知识产权法中的规制,对某种违法行为的调整。②政府为了维护公众利益和纠正市场失灵而规范市场主体活动的“规制”行为。③一种管理手段,如刑法规制。④对某种行为的规范、调整,如民法上的民间借贷问题规制。⑤一般意义上的规范和调整,如法律规制。笔者较为赞同我国学者马英娟教授的论说:规制是以解决市场失灵、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为目的,基于规则对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以及伴随经济活动产生的社会问题,所施加的干预和控制。[42]

从20世纪初开始,风险规制(risk regulation)活动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兴起,并迅速发展为风险治理的主流模式。20世纪初期,社会工业化发展所引起的产品安全与食品质量安全等社会问题日益加剧,引发了针对产品安全与食品质量安全的政府规制;其后,在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全球性环保运动唤醒了大众意识,使社会大众开始关注自然、现代科技与风险之间的密切联系,最终促使政府开始立法保障环境安全,使政府的风险规制活动拓展到环境保护领域;最后,伴随着全球气候变化与新型恶性疾病暴发等全球性问题,风险规制开始具有全球化趋势,现在已经成为明显的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风险”概念的引入,对社会性规制理论探索予以深入推进和整体统合,实现了范式革命。由于风险的泛在性、不确定性以及危害性,由于个人对风险缺少足够的认知,也欠缺相应的信息和知识,因此无法从容不迫地去应对风险;而风险问题涉及大量的科学政策问题,自由市场很难去对诸多社会现象所蕴含的风险和收益进行评估,在不同的甚至难以相互权衡的价值之间进行衡量;因此风险社会要求必须结合国家和社会的力量,进行有效的风险规制。随着对风险规制认识的逐步深入,风险规制不仅局限于政府的单一规制主体,越来越多的利益相关者也参与到风险规制中来,形成了多元主体合作规制的态势。

(五)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理论”是一个经济伦理学术语,能够结合不同社会价值诉求,为合理划定中小学校园安全风险防控的各类主体的参与权提供理论依据。

20世纪60年代,在英美等西方国家管理理论的影响下,利益相关者理论逐渐发展起来。其中美国学者伊戈尔·安索夫率先提出利益相关者概念,他指出公司管理者的重要职责就是协调不同成员之间的利益矛盾,并且使得每个成员都为实现公司目标做出最大努力。1984年,弗里曼出版了《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管理的分析方法》一书,明确提出了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即公司的管理者在管理的过程中要考虑到各参与者的权益,其基本思想是公司的发展离不开每个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且公司追求的是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个主体的利益。该理论认为对于一个组织来说,能否实现稳定发展的最好途径是充分考虑和满足组织最重要的、关键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为了达到这个目标,组织应做到以下三点:首先,对各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程度进行识别;其次,明确组织重要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将其纳入组织目标的设定;最后,在组织目标的实现过程中,要对活动进行适当调整以满足重要利益相关者的需求。[43]

(六)协同治理理论

协同治理理论是在协同理论与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其核心是强调治理过程中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以及在开放的系统中寻求有效治理结构的过程。协同治理理论为中小学校园安全风险防控过程中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提供了理论依据。

协同治理包括了以下四方面内容:首先,协同治理的对象是社会公共事务,其最高目标是保护和促进公共利益;其次,协同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包括政府,又包括个人、非政府组织、非营利机构等,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协同合作,取长补短,共同构建一个有序、高效的治理结构;再次,协同治理的核心行动者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着各参与者之间的积极互动具有可变性;最后,协同治理的内部运作模式是不确定的,这就需要多元治理主体之间进行协商合作,即当遇到问题时,治理主体要通过对话协商来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这样有助于危机的解决,从而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协同治理吸收了协同学和治理理论的核心内容,致力于改善传统的“中心—边缘”的治理结构。协同治理作为一种新兴的理论,代表了管理模式发展的新方向,有其自身独有的特征,总的来说可以归纳为以下四方面:

第一,多元性的主体。在协同治理的过程中,治理主体既包括政府,又包括个人、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等,通过依靠各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合作来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此外,各治理主体之间拥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他们之间是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在相互平等的环境中进行交流协商,共同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

第二,开放性的系统。在传统的官僚体制中,行政系统对外部而言基本上是封闭的,在此前提下,外部环境对行政系统的作用十分有限。针对官僚体制下行政系统的弊端,协同治理引入了多元化的治理主体来参与管理,打破了以政府为核心的权威,改变了单一或自上而下的权力结构,为系统的开放性奠定了基础。另外,只有在系统开放的前提下,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和社会公众等多元主体才能进行平等的谈判协商、通力协作,整体和局部的利益也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

第三,动态性的过程。协同治理的过程并没有统一的运作模式,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呈现出一定的动态性。这种动态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协同治理主体是多元的,每个治理主体都处于一个动态的过程,通过彼此之间合作、对立和妥协达到一种动态平衡;另一方面,协同治理的对象是动态的,即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特点,并且处于不断的变化中,因而协同治理系统内各子系统的目标需要根据情况及时作出调整或加以改变。

第四,共同性的目标。协同治理强调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和管理公共事务,但由于各行为组织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参与动机,并掌握不同的信息和资源,导致了协同治理存在多样性的目标,而目标多样化容易进一步深化各行为组织间的差异,甚至出现竞争与矛盾。因而协同治理需要在尊重多样性和差异性的前提下,明确协同治理的共同目标。只有在共同目标的指导下,才能促使各行为组织行动一致,并且相互之间积极配合、协作,有效整合各种资源,促进共同目标的实现。

(七)公共治理理论

校园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园安全风险防控成为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共治理理论为校园安全风险防控机制的建立和具体对策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

公共治理理论的兴起与盛行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与深厚的政治、经济、文化基础。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与科技爆炸,特别是经济全球化现象的发展,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日益复杂,公民的需求更是呈现多样化趋势,许多国家都遭到这种变化趋势的冲击,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公共治理理论诞生的社会根源在于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政府普遍面临的管理危机。全球化的公民结社活动以及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显示的日益重要的作用,对传统的公共管理特别是政府行政管理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公共治理理论的基本观点集中在美国学者鲍克斯的《公民治理:领导美国社区迈入二十一世纪》、斯盖特的《重塑政府还是重塑我们自己》以及博盖森的《公共行政与后现代:美国人2000年后的一些研究重点》等系列文献中。他们强调,“建立公民与官僚合作的公民性政府是现代行政的必要途径,公民在公共行政中应当扮演积极的主人角色,公民参与权和决定权的提高是解决政府问题的关键,行政人员的角色应转换成帮助公民表达利益并满足其共享利益,而不是仕途控制或导航社会,等等”。博盖森更是强调,随着后现代主义的深入发展与盛行,未来世纪的公共行政理论的研究重点应该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公共利益研究;第二,公共参与和社区的研究;第三,促进公民参与和强化社区的公共行政者之中介角色研究。”鲍克斯更是明确提出了一种叫作“公民治理”的行政管理模式,其基本观点是要求中央放权给地方,让地方政府拥有充分的自主权决定自己的行动,从而消除公民对公共事务的距离感;政府管理以公民参与为导向,推行公民主义,以消解集中管理的专业主义行政模式,达到参与和关怀的目标。[44]关于公共治理理论,不少学者从区别治理与统治的不同来剖析公共治理理论的基本主张。他们认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管理主体不同。统治有且只有一个主体——政府,但治理按照等级与领域的不同可以有多个主体,除政府之外,还包括企事业单位,甚至公民个人。第二,管理客体不同。治理不仅涉及管理公共资源与公共问题,还需要管理少数群体的集体事务。第三,管理机制不同。统治主要依赖于政府自身的权威,通过等级不同的官僚体制自上而下管理公共事务;而治理有赖于网络的权威,运用非强制措施进行协调管理。第四,管理手段不同。统治依赖于行政、法律等命令手段;而治理的手段更加灵活多样,政府既可以直接管理,在不擅长的领域则可以通过购买、委托代理等手段。第五,管理重点不同。“统治更加强调国家、官僚的权威与作用;而治理更侧重于以公众的需求为出发点,强调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私域与公域的合作 [45]。”

(八)危机管理理论

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的危机应对是危机管理中的重要类型,危机管理理论可以为校园安全事故的风险应对与处理提供理论依据。

20世纪60年代初,危机管理理论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引起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关注。部分国家与政府开始组织机构和人员对社会危机事件进行全方位的探析与理论研究,试图从中找到抑制和处理危机事件的方法,即危机管理。不同国家的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对危机管理的定义有各种各样的看法:其中美国的罗伯特·希斯把危机管理分为在危机的事前、事中、事后所有方面的管理,在他看来,有效的危机管理至少要做到以下几方面:转移或缩减危机的来源、范围及影响,提高危机初始管理的地位,改进对危机冲击的反应管理,完善修复管理以能迅速有效地减轻危机造成的损害 [46]。日本专家龙泽正雄则认为,“危机管理是发现、确认、分析与处理危机,这些是危机管理的流程”[47]。尽管国内外学者对“危机”概念的理解没有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但都认为危机是组织内外因素所引起,对组织生存具有严重威胁性的情景或事件,组织或个人无法通过常规管理行为加以阻止或解决,从而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迫使组织管理者制定决策加以应对。此外,危机还具有突发性、不确定性、紧迫性和危害性。

中小学校园安全事故危机应对也是危机管理的一种,在安全事故可能发生、正在发生与发生之后,学校的领导者与管理者可以通过制订安全应急预案,充分调动与借助校园内外各方面的力量,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应对、控制安全事故,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频率,降低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