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贫困治理体系建构
第一节 贫困作为一种概念建构
“贫困”一词作为一种语言学意义上的能指,在不断更新其所指的过程中逐渐演化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面向不同制度体系的一个基础性概念。
“贫困”的定义需要区分如下三种情况:其一,低于一个客观确定的绝对最小值为贫困;其二,低于社会中的其他一些人为贫困;其三,自我感觉生活需要不足者为贫困。其中,定义一是绝对贫困概念,定义二是相对贫困概念,定义三则兼而有之;定义一和二是客观性概念,定义三是主观性概念。从这三种定义可以引申出各种不同定义,每个定义又可能推导出对贫困程度及贫困线的不同评估。[1]
定义一,低于一个客观确定的绝对最小值为贫困,可以引申出如下四种定义:①基本需求法。这种方法根据食品、衣着和房租等“基本需求”定义一个最小值。对每一项需求的最小数量进行估值后,它们相加之和就是收入的贫困线。②食品与收入之比。这一贫困定义是建立在恩格尔定律基础之上的,该定律指出随着收入的增加,食品与收入之比值将下降。因此,绝对的最小值可以此比值算出。③固定费用与收入之比。荷兰社会政策中使用的一个贫困指数叫作家庭固定费用与总收入之比,对这个定义的异议主要在于随着能源价格的上涨,许多低收入家庭的固定费用也有所上升。而在固定的收入水平和社会津贴下,他们的可支配收入明显地减少了。④总支出与总收入之比。此定义是指当某人入不敷出,即他必须借款或动用储蓄以维持生计时就被认为是贫困。
定义二,低于社会中的其他一些人为贫困,此定义是建立在相对不足理论上的。它包括两方面,一个是相对于收入定义,另一个是相对于各种商品定义;仅从后一种定义即可引申出第五种贫困的定义,⑤对于各种商品的相对不足。当家庭中缺少某些在社会中已普及的商品时,该家庭即被认为是贫困的。具体做法是选定一个标准的消费模式作为社会普遍情况的代表,与之相比,家庭中缺少的东西越多,其不足程度越大,因而越贫困。
定义三,自我感觉生活需要不足者为贫困,该定义建立在社会调查基础之上,考察各家庭自认为“正好”的收入水平,如果他们的实际收入低于这个水平即被认为处于贫困,这种定义的前提是每人需享受相同的社会福利待遇。由此定义又可引申出两种贫困的定义:⑥主观最小消费定义,一种调和主观贫困定义和基本需求定义的方法是询问人们什么是他们的基本需求,并说明为得到这些必需品需要多少“收入”;⑦官方确定的最小值,官方确定的最低收入水平是一种重要的衡量标准。一个家庭的实际人均收入低于或等于那些享受社会津贴的人所得到的收入时,据官方规定,这些人都属贫困之列。
相关研究发现,以上三种定义延伸出的七种贫困定义中,①基本需求法,⑥主观最小消费定义,⑦官方确定的最小值,这三种定义描述贫困的效果相对于其他几种定义更好,也被各国普遍参照。
国际社会进一步从这些有效的贫困定义出发延伸出了一套关于贫困的权利话语。联合国这样定义“贫困”:本质而言,贫困是一种对选择和机会的否定,一种对人类尊严的侵害;它意味着缺少有效参与社会的基本能力;它意味着一个家庭无法吃饱穿暖,无法获得教育或医疗,没有可以耕种食物的土地或没有可以谋生的工作,无法获得贷款;它意味着个体、家庭和社区面临一种风险、无力和排斥感;它意味着容易受到暴力侵害,通常也意味着生活在边缘化或脆弱性环境中,无法获得清洁水资源或卫生条件。[2]世界银行认为,贫困是一种显性的幸福剥夺,且由多方面构成,包括低收入和无法获得可供尊严生存的基本物资和服务;贫困还包括低水平的健康和教育,无法获得清洁水资源和卫生条件,无法获得充分的人身安全保障,缺少发声渠道,改善生活的能力和机会不足。[3]贫穷不仅表现为缺乏收入和资源导致难以维持生计,还表现为饥饿和营养不良、无法充分获得教育和其他基本公共服务、受社会歧视和排斥以及无法参与决策。[4]这些代表性的定义,都认为贫困是一种权利剥夺形式,包括各种权利形式,例如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生命权、环境权、政治权,而这些权利的实现关乎人之为人的尊严,指向社会公平乃至全球正义。
不同时期的学者,既有社会学家又有经济学家,对贫困做出了诸多定义,大致可归为如下六种:①贫困是生活必需品的缺乏;②贫困是指相对较少的一种状态;③贫困是指收入较少而无力供养自身及家庭的一种低水平的生活程度;④贫困是指经济收入低于当时、当地生活必需品购买力的一种失调状况;⑤贫困是因无适当收入或不善使用(开支),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以及改善健康条件和精神面貌去做有用工作的一种社会状况;⑥贫困是作为某一特定社会中特定家庭的特征的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状态,现在仍然存在的绝大部分贫困是大量的经济不平衡之结果。[5]第一种定义强调了生活必需品,指向基本生存需求不足的绝对贫困概念;第二种定义强调一种相对性,指向相对贫困概念;第三、四、五种定义以收入为标尺,是一种经济性界定;第六种定义则是一种状态描述的定性概况。
词汇学视角,“贫困”作为形容词的字面解释为“生活困难,贫穷”,而“贫穷”的释义为“(形容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缺乏”;[6]换而言之,从字面释义来看,“贫困”似乎等于“贫穷”。但如果我们把“贫”“穷”“困”三字之意拆开来看,区别就显而易见了。“贫”的释义之一为“缺少,不足”;[7]“穷”用作形容词的释义之一为“生活贫困,缺少钱财(跟‘富’的释义相对)”;[8]“困”用作动词的释义之一为“陷在艰难痛苦中或受环境、条件的限制无法摆脱”;[9]简而言之,“贫”和“穷”二字均可指缺少物质资料,是一种主体性指向,即指向某一主体(个人、家庭等)的状态描述;而“困”则指向一种情境,并非单纯的主体性指向,而是指向主体所处的外部化环境。因此,我们选择“贫困”一词,用以对应英文“poverty”一词;英文中“poverty”是指一种状态,处于这种状态的个体缺少某种通过常规性或者社会化方式可以拥有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物质。[10]结合中英文释义,我们尝试将“贫困”界定为“一种陷在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缺乏或不足的环境、条件下无法摆脱的状态”,这也从词汇学角度建构了“扶贫”之“扶”的语义合法性;正因为贫困人口身陷一种“无法摆脱的状态”,所以通过外部性扶持作为借力,使之拥有“有法摆脱”的现实可能性。
贫困研究中,贫困线是贫困分析的起点。[11]布斯在其1887年未公开发表的笔记中使用了“穷人的线”这一概念。1901年劳恩崔在约克和英格兰开展的经验性研究中应用了贫困线这一概念。[12]劳恩崔以必须满足“生理效率”的收入为分界线,以此划分贫困和非贫困,该定义以食物消费为主;并提出“一篮子法”用以确定贫困与非贫困的界线,即基本营养被转化为具体的食物量并以现金表示,再加上支付房租、最低量的衣物和杂用。1904年,亨特在美国最早给贫困线下定义,并将其发展成一个系列研究,例如为纽约市编制的“最小限度的舒适”和其他预算,以及后来经济报告联合委员会关于1949年低收入家庭的报告。之后,贫困线逐渐成为基本需求的一个有意义的社会测量指标,并在一个多世纪后成为全球通用性概念,在各国应用于贫困测量和评估;收入(消费)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口被划分为贫困,而在贫困线以上的则被划分为非贫困。大多数贫困线的划分依据是收入和消费数据,是一个维持生活标准(通常是收入或消费水平)的可接受的最低水平。贫困线的设置需要区分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相对贫困是指个体或家庭相较于国家的平均收入所处的位置,是由整个社会的代表性收入或消费水平决定的,例如将贫困线设定为平均收入的一半或40%;相对贫困线根据平均收入的变化而变化。绝对贫困是指个体或家庭相较于实际价值固定且不随时间变化的贫困线所处的位置,绝对贫困标准设定是特定时间点上一定量基本需求的有效购买力决定的,是一揽子最低消费的成本,主要基于(科学)建议的卡路里摄入的食物需求。贫困线体现的是维持最低营养标准和其他必需的收入或消费价值,而所谓“其他必需”包含较强的主观性和文化因素,因为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之内,也可能存在农村和城市的重大差异,而且农村和城市地区相对的食物价格也会不同。[13]这也是目前各国甚至同一国家之内不同地区或城市划定的贫困线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
有学者梳理了国内外学界对贫困线的定义和国际组织以及国别公共政策执行层面的贫困线定义(见表1-1、表1-2、表1-3),[14]从学术层面对贫困线界定的差异到政策执行层面对贫困线的解释差异,我们可以见到这一概念本身的丰富程度。
表1-1 国外学者对贫困线的定义
表1-2 国内学者对贫困线的定义
表1-3 国际组织以及国别公共政策执行层面的贫困线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