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互联网经济的本质特征及其竞争寓意
第一节 互联网变革下竞争态势争论概述
作为以计算机和网络通信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ICT)革命催生的新式经济社会发展形态,作为第三次工业技术革命的产物,互联网经济自20世纪90年代初兴起以来,就相对传统的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而呈现诸多新特征、新现象和新规律。这促使有些人感觉经济规律已变,传统经济学已失效。国务院原副秘书长、经济学家江小涓(2017)指出,互联网经济对传统经济理论提出挑战,促使其需要创新发展。中国信息经济学会原理事长杨培芳也指出,互联网动摇了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1]的基石。在第六届竞争政策论坛中,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召集人张穹教授和组长黄勇教授也都认为,原先适用于传统行业的反垄断工具已不适用互联网数字经济,执法机构需调整反垄断执法工具和思路。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学术界就曾对新经济时代下的经济学革命产生过热议。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甚至更早,当代顶尖的经济学家Varian、Shapiro、Laffont和Tirole等已经就网络经济发表和出版了一系列高质量的论文或专著。与国内学术界的看法不同,Shapiro和Varian(1999)开篇就指出,“技术会变,但经济规律不会变”;解释信息技术变革兴起的新经济,无须完全摒弃传统经济学,只需适时修正、拓展和完善即可。Varian等(2013)坚持此主张,进一步论述了信息技术经济学的诸多特征及其经济技术规律。Liebowitz(2002)则探索了驱动数字市场的真正力量,重新思考了网络经济新业态。后面将看到,只需要在适时修正拓展经典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同时,适当地吸收和借鉴其他学科或学派的有益思想理念就行。
互联网数字经济的本质是数字信息经济,而数字信息经济的核心是数字信息或知识产品。基本上,任何能被数字化或被编码成位流的事情都能被视为数字信息,尤其是在互联网领域能被编码的任何事情。数字信息对不同人的价值各不相同,同时信息创造和复制都存在大小各异的成本付出。作为互联网数字经济中的基础,软件最早受到专家关注。题为《软件和信息系统经济学的论文集》收录整理了有关信息和软件的诸多早期研究成果(Veryard,1991)。Katz和Shapiro(1999)确定了软件市场的低边际成本、强烈的系统与网络效应、技术快速变革和耐用性等四大重要特征及其带来的反垄断含义。Ezrachi和Stucke(2016a)则强调算法驱动型经济具有数字信息透明度强、流动快,搜索成本超低,竞争动态,进入频繁,市场空间不断拓宽,定价动态,研发活动频繁,大数据与大分析凸显等经济技术特征。这些特征也是互联网数字经济的特征。
随着移动互联网、大数据(Big Data)、云计算、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乃至物联网(Internet of Things,IoT)等新技术或业态的快速涌现,及其与传统行业的深度融合,美国、日本、韩国、中国和欧盟等经济体都日益重视互联网及其衍生或蜕变的新技术新业态,及其在未来的企业、产业和国家竞争中的战略高地作用。中国政府对互联网经济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互联网+”、“+互联网”、“分享经济”和“数字经济”被相继写入2015年、2016年和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党的十八大和十九大报告也有专门论述。互联网数字经济日前已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年数字经济总量占当年GDP的比重超过30%。
尽管互联网经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但是各国对这些新技术新业态的认识仍无法满足指导现实的需要,对其中的诸多现象的理解不够全面、深刻和准确,无法到位地解读互联网经济的新现象和新规律,致使常听到政商学界对互联网经济及其科技企业的行为发表一些不够准确甚至错误的言论,混淆有关执法部门的视听。因而很有必要从竞争角度深刻探究互联网经济的本质和特性,审视和剖析互联网科技企业的经济行为。
本章将会阐述,互联网数字经济及其各细分市场领域,大多拥有成本结构独特性、技术和产品动态性、为市场竞争重于在市场竞争、竞争动态性重于配置性、知识产权对网络效应的润滑作用等诸多经济技术或竞争特征,足使其与传统工业经济有着实质性区别。虽然其中某些特征在工业经济中也有呈现,但是只有数字信息经济才同时具备这么多重要特征。这些特征之间还存在某种关联性。细数总结和分析这些特征规律及其潜在后果,有助于政策立法执法部门更好地透析互联网数字经济及其互联网科技企业,对其中的经济现象和治理政策,持有更科学合理的态度。
这里要重点强调的是,互联网(乃至物联网)不仅是个研发创新频繁的系统性、网络性、耐用性、跨界性和信息性的复杂产品,本质上还可视为数字网络平台、平台嵌套体或平台生态系统。本书及接下来的第四章,重点从复杂产品或者说竞争多层次性角度来审视互联网数字经济的规律及其政策含义。第五章则主要从平台模式角度来看待互联网数字经济及其政策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