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伦理(第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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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在”概念是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海德格尔提出的一个哲学本体论或存在论的概念。[5]首先,他用此区别于建立在主客体分离的现代知识论或心理学哲学基础上的或者通过“真理性认知”或者通过“同感性移情”而达成的“我—与他人—共同—存在”的外在共存概念。这种外在共存概念首先在存在论上假设一个个孤立和独立的个体,无论这个个体是个人,是集体还是民族国家。这些原子性的个体是组成和构成“共同体”的基石和原点,神圣不可动摇。任何形式的共同体,相对于这些原子性的个体而言,都只是第二位的、衍生性的存在。在这一基础上,一个好的社会共同体或政治共同体理论的目的就在于有效和妥帖地说明本来分离和独立的个体如何“和谐地”聚拢、组织以及和合在一起。海德格尔哲学的思路截然不同。因为如果从一开始就假设这些个体独立分离地存在,然后寻思它们如何“聚拢”和“统一”,我们就会在哲学存在论上遇到根本性的困难,就会导致哲学上的“自寻耻辱”。所以,区别于“我—与他人—共同—存在”的外在共存概念,海德格尔提出了“在—世界—之中—与他者—共在”的“共在”世界概念。为什么说海德格尔的“共在”概念是存在论上的概念呢?或者说具有存在论上的“优先性”呢? 因为“共在”并不假设“独在”的前提条件。换句话说,只要“共在”,就一定“与他者共同存在”,没有先有个体独在,再和异他的独在“和合”这回事情。所有的所谓“个体独在”以及“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和谐”关系或者“冲突”关系,都建立在这个存在论上的“共在”基础之上。

让我们来进一步说明这一“共在”在存在论上的基础地位。一个途径是借用西方思想史中关于“上帝”存在的“本体论证明”所用的方法。“本体论”自海德格尔之后一般被理解和翻译为“存在论”,因为“本体”仅仅是一种关于“存在”的理解。这个论证的基本思路大概是这样的。例如当我们说“山顶”时,同时已经预设了“山脚”的存在。当我们使用“东方”这个概念时,已经预设了“西方”、“南方”和“北方”的存在,当我们说“上帝”时,已经预设了“上帝”的存在。同理,当我们说作为“个体”的“我”时,必然已经预设了有“他者”和“我”共在。尽管“我”有可能离开某一个具体的“他者”而存在,但“我”不可能离开所有的“他者”存在。所以,“共在”不仅是一个人类学的事实,即人类从来就是一种“类”或“群居”的生物,而且是一个哲学存在论的“真理”。这也有点像 20世纪另一位世界级哲学家维特根斯坦论辩“私人语言”不存在的道理。按照维特根斯坦的说法,一旦我们说话,使用语言,语言就不可能是“私人”的,这是由语言的存在本质所决定的。我们可以对海德格尔的“共在”概念说同样的话。只要人存在,就首先和一定“共在”。“共在”的存在论概念让我们明白,即使“独在”,也是以“共在”为前提的。我们每个人,无论是在人群中还是在孤寂中,无论承认还是不承认,总是处在和他人,和他者的共在之中。哪怕是夜深人静,当你感到最最孤独之际,也和他人共在。“孤独”这种感受的存在就预设了人是群居的动物,否则,何来“孤独”?正如英国浪漫派诗哲雪莱所言:我身处闹市人群,熙熙攘攘,却又如此的孤独!

“共在”的概念还包含“共生”或“互生”的含义。“共生”是“共在”在时间上的延伸和扩展,或者说,“共在”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在具体“时空”中产生和生长的概念。如果说“共在”的存在论证明让我们意识到和他人他者“共存”是一个摆脱不了的存在论事实,那么“共生”的时间论指向则让我们明白,“共在”是如何发生的,或者说是如何“长”出来的。作为生命生长现象,“共生”指向两个维度:一个是过去的维度,一个是未来的维度。“共生”的过去维度说明在日常生活世界中,一个共同体是如何形成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就是其各组成成分往往同源同种,源出于一。例如同一种语言,同一种信仰,同一个祖先,同一个地域,同一段经历……这些“与生俱来”的“同一个”往往构成一个共同体的自然基础。“共生”的未来维度则说明一个共同体如何融合新的成分以及其整体走向何方未来,或者说和“他者”交缠和合,“生长”成何种全新的“共同体”。在这一成长和创新过程中,不同的理想、价值、利益以及目标之间不乏冲突妥协,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交缠成长的情形导致最后成为某种新的生命交合共同体。应该说,其中有理性的原则和必然的因素在起作用,但在很多情形下,非理性的、无法预料的、偶然发生的事件往往起着更举足轻重的作用。这是由于在共生共在的时间性过程中,“自然”或“他者”的无限“隐蔽”以及人类生存和认知的有限“开显”同时在起作用。

鉴于这一思考,我们或许可以说,上面讨论过的前两种形式的“共同体”,即“单一观念论”的共同体与“多元实践论”的共同体都只是“生命互生共在共同体”的某种理想形态或纯粹形态,它们或者强调“单一观念”或者“单一权威”的界定、规定作用,或者强调“多元目标”或者“价值”在某种“理性”基础上的沟通协调,但它们的哲学基础都还是“主体性”和“理性”。然而,只要是人类的“主体性”,无论是“单一主体”还是“交互主体”,只要是人类理性,无论是“理论理性”还是“实践理性”,都会有存在论上的局限性,都和现象学哲学所追求的“事情本身”或者“存在本身”有着某种无法逾越的鸿沟。所以,在当今社会和政治生活中,新型共同体的构建和生长过程强调多元价值之间的开放、宽容、尊重、理解和谅解,强调建立在自然生长过程中各方利益的交缠、互补和共享,甚至保留对诸多未知“他者”世界和领域的“畏惧”和“敬重”之心,才是未来世界政治与社会文化共同体保持生命和生长活力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