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伦理(第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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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结语

通过对《法律的概念》一书的梳理,可以发现哈特在书中反复使用科予义务规则、授予权力规则、承认规则、内在和外在观点、法效力等概念。通过掌握这些概念中的要素,我们能够清楚地分析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并解决所遇到的法的一般性质的问题。

总之,正如《法律的概念》第三版新增“绪论”部分,莱斯利·格林所指出的那样,哈特的著作清晰明了,无须再加以总结。不过,笔者认为,与其猜度哈特的理论应做何种解释,不如仔细梳理、努力澄清他讲了哪些问题及其论述安排等。这样做的理由无外乎格林所概括的哈特所谓“‘纯粹’的法律理论并不足以理解法律的性质,理解法律的性质需要借助于社会理论和哲学研究的知识资源。因此,法理学既不是为律师或者法学教授们保留的独唱曲目,也不是他们的天然居所。法理学不过是内容更加广泛的政治理论中的一个部分。它的价值不在于为客户提供建议或者帮助法官判案,而是在于理解我们的文化和制度,在于为关于它们的任何道德评价提供支持。这种道德评价必须既对法律的性质保持敏感,也对道德的性质保持敏感,而且道德包含着多元且冲突的诸多价值”[31]


[1]尤莉,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2]H.L.A.Hart,The Concept of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2.

[3]〔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67页。

[4]陈景辉:《哈特〈法律的概念〉导读》,载《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2017年卷,第271页。

[5]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54~63页。

[6]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54~63页。

[7]祈使语句作为希望他人应该行动或避免行动之意愿的表达。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69页。

[8]一名抢匪命令银行职员“把钱交给我”,并且如果拒绝便以“我要开枪了”相威胁。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69页。

[9]典型状况是一位将军作为指挥官在发号施令。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70页。

[10]这是一个模糊的观念。对于“要有多少人遵守多少一般化命令、遵守多久才构成法律?”这个问题并没有肯定的答案。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75页。

[11]杨春福:《什么是法律?——评哈特教授的〈法律的概念〉》,《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号,第184~185页。

[12]一种是授予私人权能去订立遗嘱、契约或婚姻的法律;另一种是授予官员权力的法律,如法官审判权、行政首长规则制定权等。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80页。

[13]假设专制君主王朝由国王雷克斯借由以威胁为后盾的命令统治人民,雷克斯一世在世时,人们对他普遍服从的习惯,并不表示他的继承者雷克斯二世也会被习惯地服从。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105~114页。

[14]从内在观点观察自己和他人行为的人通常采用“我有义务……”或“你有义务……”这种表达方式;从外在观点观察的这些人不接受群体的规则,并且只有在预测违反规则会带来不愉快后果时才会遵守规则,因此,通常采用“我被强迫去做这件事”“如果……我可能因此受害”之类的表达方式。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148页。

[15]群体生活所依赖的规则并不会形成一个体系,对于规则是什么、规则的范围通常缺乏可供鉴别的标准。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150页。

[16]持内部观点的人最常见的表达方式就是“法律规定……”;持外部观点的人与持内部观点的人不同,他们会使用如“在英国他们认为凡是女王议会所通过的就是法律……”这种表述方法。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161页。

[17]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161~162页。

[18]王美舒:《关于哈特“法律规则说”的再思考——读H.L.A哈特〈法律的概念〉》,《政法论坛》2016年第3期,第186~188页。

[19]〔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178页。

[20]一是指以权威性之一般化语言来传播的确定性,以立法为典型;二是指以权威性实例来传播的不确定性,以判决先例为典型。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188~189页。

[21]〔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201~207页。

[22]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207~214页。

[23]〔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227页。

[24]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241~248页。

[25]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260~264页。

[26]〔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308页。

[27]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316页。

[28]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331页。

[29]这些论点包括:一个法体系中的法律是由法院的实务接受的承认规则所提供的判准鉴别出来的;在法律无法导出特定决定的案件中,法院行使着填补空隙的造法权限或裁量;法律与道德间不存在重要的、必要的或概念上的联系。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346~351页。

[30]〔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342页。

[31]〔英〕哈特:《法律的概念》(第三版),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8,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