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史研究(第9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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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过去几千年灾荒社会的发展历程及其基本特征

(一)灾害进入历史的自然与人文路径

灾害即自然灾害,灾害一经发生就会对人类和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破坏性影响。灾害的发生是多种自然因子相互作用的结果,由于地球上岩石圈、大气圈、水圈等不停地运动,生活在地球上生物圈的人类不可避免地受到地球、太阳、月亮等宇宙星体本身运动变化导致的诸如地震、火山喷发、陆沉、海侵、台风、暴雨、冰雹等地球内外力运动带来的破坏,这种自然灾害是不可避免的。[2]我国地理位置独特、地质构造复杂,地势起伏较大,地域辽阔,多种自然因素造成了我国历史时期自然灾害频发。加之历史时期气候多变,气候的冷暖变化会直接诱发旱灾、洪涝、蝗灾、霜灾、雹灾、风雪灾害等或者影响其发生频率。

人类本身是自然界的一部分,无论时间如何推进,人类都生活在与自然的互动中。气温、湿度、降水、季风、洋流、地震、海啸、磁场、雷电、星际引力、小行星碰撞等持续影响环境的长效因素是不可抗逆的自然力量,[3]然而历史上伴随着人口增多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土地过度垦殖、毁林造田、滥垦草原、破坏山区植被、围湖造田、占用河道等现象却是农业社会中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人文社会因素,诸如此类的人类行为无一例外地埋下了生态环境脆弱性的种子,加速了灾害的发生。脆弱性生态环境的成因主要包括自然成因和人为作用,自然成因表明脆弱性生态环境的形成是受全球或地区性环境变迁的影响,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人类还难以左右这种变化;人为作用是人类活动的干预使生态环境发生改变,走向脆弱。[4]

历史时期发生的灾害,离开了自然环境这个大背景显然是难以展开讨论的,但灾害发生的对象是人类社会,离开了人类社会,仅仅从自然层面探讨灾害问题也是片面的,灾害、自然环境、人文社会,三者缺一不可。1970年,美国学者罗德里克·纳什在加州大学圣芭芭拉校区开设当时还没有现成教材的环境史课程时,主要的讲授内容为“人类与其整个栖息地的历史联系”。[5]王先明先生认为:“人类的生存环境不是单向度地表现在自然环境方面,人类改造自然环境的过程同时也是改造社会环境的过程;改造社会环境的过程也包含着改造自然环境的过程。在人类生活的实践中,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改造,在历史进程中始终是同一的,而不是分离的。”[6]钞晓鸿先生指出:“人类对于自然的利用与态度、对于自然与人类关系的认知与反应,是与人类自身的生存、社会的运作紧密联系在一起。”[7]因此,虽然提及灾害就会倾向性地认为自然因素在其中起主导作用,但对历史时期灾害的讨论并不应仅停留于自然层面的历史研究,以此为基础,社会运行规则与秩序、当时人们的思想观念等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也值得深入探究。

(二)灾害与社会的结合体——灾荒社会

灾荒为灾害饥荒之合称,是灾异肆虐之后百姓陷于饥馑灾情的“灾异-社会”复合状态,其严重程度可以学界现有的“灾荒关系”予以描述阐释,也可使用“灾荒指数”去度量比较,指数数值越高则灾害化倾向越强,反之则社会比较安稳。[8]

灾荒社会是灾异与社会互动之后的特殊社会状态,是传统社会灾害化程度加强的表现。因为灾异的发生,传统社会在外部形态方面显现“灾异天降”和“饥馑荐臻”的“灾异入魅”迹象,在社会结构方面构建专司灾异的职官衙署和救荒体系,在运行发展过程中时常动荡不安。灾情越严重,传统社会的灾荒特性越凸显,并促使传统社会向非常态的灾荒社会转变。灾荒社会自秦汉至明清一直存在,虽然面临严峻的灾荒形势和严重的灾异问题,但数千年来灾异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本文以“灾荒社会”立题期望突破“灾害与社会”二元互动的研究范式,从传统社会的灾害化发展中探寻传统灾荒社会周期性循环往复并维系千年之久的“灾异-社会”关系。

如邓拓先生所论:“我国灾荒之多,世界罕有,就文献可考的记载来看,从公元前十八世纪,直到公元二十世纪的今天,将近四千年间,几乎无年无灾,也几乎无年不荒……综计历代史籍中所有灾荒的记载,灾情的严重和次数的频繁是非常可惊的。”[9]可以说自然灾害与人类社会是共存的。有灾必有荒,关于灾荒与社会,学界此前的研究多以灾荒与社会救济、造成灾荒的社会因素、灾荒的社会经济影响、灾荒与社会稳定等为主题,但将“灾荒”与“社会”联系成“灾荒社会”这样一个概念展开深入探讨的甚少。赵玉田对“灾害型社会”的定义是:“在传统农业社会里,在一定时期内,自然灾害成为左右社会安危与民生状态的决定性因素。换言之,灾害型社会里,相对于自然破坏力而言,政府的社会控制能力与民生保障能力明显不足,甚至缺失,社会经济生活完全受制于自然状况与自然灾害程度。”[10]赵玉田还将“灾害型社会”的具体表现归纳为“三荒现象”,即首先是灾荒的发生,而后灾民逃荒造成灾区人口数量锐减,继而户口稀少导致了地荒。

灾荒社会实际上是在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变化间难以停止的恶性循环中生成的。灾害系统与环境系统之间、各个灾害系统之间存在联系,发生着相互作用。所谓灾害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协同进化,是指自然灾害系统随着自然生态系统的演化而形成,即人类产生以后,人类的活动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影响日益广泛、深刻,自然生态系统逐渐转化为生态经济系统,自然灾害中融入人的因素,且越来越多,不断改变着自然生态系统与生态经济系统。[11]环境灾变是“灾区社会”产生的前提和基础,环境不仅参与“灾区社会”的历史创造,而且是“灾区社会”的重要成员与内容,但是环境灾变又不仅仅是由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区社会”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它表明一个事实:人群生息繁衍的具体环境发生灾变,且与区域性常态自然环境及经济社会生活的内容产生对抗与分离,既而出现混乱,生活其间的人民因之失去习惯性经济生活的内容与模式。[12]

历史时期我国气候一直处在冷暖交替中,而在科学技术水平尚低的古代农业社会中,气候条件是社会生产、农业经济体系、民众生活的重要影响因子,农业生产和粮食储备情况与灾害发生后社会的承灾能力息息相关。竺可桢先生在《中国近五千年来气候变迁的初步研究》中将中国近5000年来的气候划分成四个温暖期与四个寒冷期,结合历史灾害资料来看,气候的冷暖交替变化阶段与灾害群发期存在一定对应关系。先不论关于历史时期气候变迁的问题仍存有争论,历史时期气候的冷暖变化在一定程度上确实对单、双季稻种植地区的南北变动产生了影响:在气候温暖期,单季稻在黄河流域种植,双季稻可以推广到长江两岸;寒冷期,单季稻普遍栽培在淮河流域,双季稻在岭南地区比较普遍。[13]这足以说明气候冷暖变化对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影响作用,生态环境的改变意味着面对灾害时社会的承灾能力会随之变化,灾害发生的时空分布也会不同。

(三)灾荒社会的发展历程

秦汉以后直至清代民国,其间经历了巨大的社会动荡和频繁的朝代更迭,但从灾荒与社会关系方面看,一直处于低水平社会发展状态。因为灾荒频仍,国家体系、地方政治与国计民生陷于循环往复的“耕垦开发—灾荒遍野—救荒济民”发展模式中。因此,对灾异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可以揭示灾荒社会发展变化的历史进程。

灾异为特殊自然因素,《汉书·宣帝纪》:“盖灾异者,天地之戒也。”社会乃民众集聚之组织,《二程集》中云:“乡民为社会。”《周易》中以天、地、人为三才之道,汉儒董仲舒进一步发挥推演出“天人感应”之说,其要旨在于天灾与人事沟通。传统社会为天、地、人集大成者,故历代王朝都有祭天规制,修省弭灾为皇帝日常功课,《左传·成公十三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灾异与社会的关系是古代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灾荒史研究的主要组成部分。过去几十年,学界一度侧重荒政研究且以此推动灾异与社会关系研究,近年来,灾荒史研究不但加强了断代的或地区的灾害与社会关系研究,也在灾害成因、灾害过程、灾情特征、救荒济民、灾区治理、灾荒与民生、灾荒与社会变迁、灾害史理论方法等更多人文社会层面开展研究工作。一些过往不曾注意甚至模糊不清的灾荒问题渐渐被关注,如灾荒与洋务运动、灾荒与辛亥革命、灾荒与政治人物的历史使命等。

伴随着灾荒史研究的深入,灾异与社会关系问题多有讨论并有继续思考探索之必要,其中关键者莫如“灾荒社会”。虽然中国灾荒史研究中迄今鲜有“灾荒社会”的专门论述,其分析框架更需要明确的学术规范和进一步完善,但是从学术史的角度看,其相关内容已有涉及,并取得了许多重要的共识性成果。灾荒社会是古代中国的缩影,是传统社会的镜像,也是中国历史的一大特征。魏特夫在《东方专制主义》一书中就已经提出了“治水社会”理论,马罗利《饥荒的中国》中也有“饥荒之国”的类似认识。在后来的灾荒与社会的互动关系、灾荒的社会成因等方面研究中,虽然屡屡涉及灾害记忆、灾荒危机、灾荒观念等问题,但基本停留在“灾害-社会”互动关系层面而没有论及“灾害-社会”的作用结果,即从“灾荒社会”的角度进一步探索灾荒社会的形态、结构和转变过程中出现的灾害化倾向。灾荒史研究兴于斯而困于斯,今后灾荒史研究亟须突破既有的“灾害与社会互动关系”的学术困局。

当灾害频发成为地区社会的一种常态,灾荒社会便初具规模。我国历史上水灾、旱灾、蝗灾、地震等灾情不断,瘟疫、寒冻、滑坡、泥石流、海洋灾害等也不时发生,频繁且严重的自然灾害会破坏森林、草原等植被,造成大面积水土流失,使土地沙漠化、盐碱化等次生灾害愈益严重,改变自然原先的面貌,从而导致灾害频发和加剧严重程度,也给人们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造成极大创伤。灾害对社会的破坏影响,有的是直接导致大规模人员伤亡,有的是先破坏人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再使人们正常的生活、生产都难以继续。就水灾而言,其本身具有的突发性在交通和通信都不发达的古代社会极易造成人员死亡,山洪暴发、河湖泛滥,造成人员被淹、被冲走,伤亡不计其数,历史上黄河1000多次的泛滥给下游民众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旱灾虽不如水灾的发生那样具有突发性,但长时间、大面积的干旱不仅造成日常饮水困难,对农业生产的不利影响也是极大的,而且旱灾还常与蝗灾相伴发生,导致作物减产甚至绝收。地震也是历史时期较为多发的一类灾害,地震等地质灾害不仅会改变地貌形态,还导致河流决堤、滑坡、泥石流等屡屡发生,出现堰塞湖等威胁下游的隐性灾害。情况更糟的是,各类灾害过后往往是传染病易发、高发的时期,直接威胁人们的生命安全。

古代中国以农业立国,政府重农,农民勤于农事,虽然自然灾害“从未缺席”,但历朝历代都出现过或长或短的“治世”,说明在历史时期的农业生产水平、防灾减灾手段、社会科学技术水平等的有效发挥作用与配合下,百姓也都有机会过上安居乐业的生活。在政治清明、国家财政富足的时期发生水灾、旱灾、蝗灾等灾害只会给民众带来暂时性的生计窘迫,因为在国库充足的情况下政府救灾有心又有力,吏治有序保证了救荒措施能够实施到位,这样一来灾荒是可以平稳渡过的。随着人口不断增加,人多地少矛盾日益突出,平原和低地被开发殆尽,人们不得不向附近的山地索取资源,土壤承载力的有限加之不合理的土地开发导致生态失衡,生态环境恶化后随之而来的便是自然灾害发生次数增多、破坏力增强。如果在这样环境脆弱之时又恰逢吏治腐败、苛政连年,那么重大灾害一旦发生,只能导致农业减产甚至绝收,人民生活困苦,因为百姓几乎是没有御灾救灾能力的。吏治日趋腐败,备荒仓储废弛导致难以及时救灾,或是匿灾不报、报灾延迟、报灾不实、勘灾敷衍、贪赃枉法,更甚者还有救灾不力却还催征赋税的。百姓无法继续生存,饥民抢米分粮,引起局部地区动乱,而大范围、长时段的饥荒发生时,就连草根树皮都被吃尽,受灾饥民被迫背井离乡,成为流民流落四方,数万乃至数十万人规模的流民潮为社会带来了许多不安定因素。饥饿与死亡的威胁还会造成人性的泯灭,父弃其子、夫卖其妻、灾民互食等冲击伦理道德底线的病态行为在灾荒记载中时常出现。社会既有的行为模式与价值观念遭到普遍的怀疑、否定、破坏,就会失去对社会成员的约束力,在新的行为模式与价值观念尚未形成或者尚未被大众接受时,社会便容易陷入混乱与动荡。所以民众为了生存或铤而走险,轻则抢掠打劫,引起社会动乱,重则起义引发改朝换代的战争,出现更大规模的社会动荡。

(四)灾荒社会的基本特征

传统社会在发展中呈现出显著的灾荒特征,无论是明君贤臣的太平盛世,还是朝代更替的动荡时期,都会与灾荒事件有或多或少的联系。《荀子·天论》:“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贾谊《论积贮疏》:“世之有饥穰,天之行也,禹、汤被之矣。”表现在民生层面,是灾荒风险与粮食安全的互动关系;表现在制度层面,是天下子民与仓储荒政的互动关系;表现在文化层面,是诗书礼仪与祭祀祈禳的互动关系;表现在空间方面,是灾害中心区与政治经济中心区的互动关系。在灾荒与社会的多重关系交织运行过程中,秦汉以后国家蓝图中灾荒因素的作用和影响日渐增强,灾荒社会应运而生并延续到明清。所以,灾荒社会是秦汉以来两千年循环演替的国家形态。

灾荒社会的基本特征必须从脆弱的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恶化两方面来看,天灾不断侵扰、人类的开发消耗超出自然环境的承载能力,灾害一旦来袭势必会造成饥荒、瘟疫、人民流亡等严重后果。灾荒社会是由最初的受灾区域不断扩大消极影响或由几个原本范围较小的受灾区连点成面形成的。灾害区即灾害发生频繁并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地域空间,受灾地区应具有空间一致性的前提条件,即一定地域范围同时受灾。相对于较为宽泛的灾害空间分布研究,历史灾害区研究具有更加明显的区域特征和灾害要素,其形成过程与灾害群发期具有一定关系,即灾害群发期内主要灾害区范围更大、灾情更加严重,也与社会治理、区域互动等人文要素有显著关联。按照中心边缘理论,历史灾害演进过程中必然存在一定的中心区,灾害中心区与灾害边缘区共同构成历史灾害的空间格局。灾害中心区的赈济救灾政策影响并左右着其他地区的灾害救助,使得灾害中心区具备有灾必救的社会资源获取权优势。此外,灾害中心区的社会应对还会影响国家农业发展的基本战略。[14]

灾荒社会的人文社会因素影响不只限于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在社会日常运行的过程中还会埋下种种隐患。譬如对农业生产来说至关重要的农田水利建设,大都缺少长远规划、缺少系统性与全局性统筹,往往灾时临时应急修治,农业生产得不到基本保障。水患不止又不能根治,在频繁灾荒打击之下,农业生产无法正常进行,乡村经济必然变得十分脆弱,农民贫困、乡村萧索。官方主导下制定的救灾制度、设置的救灾机构、建立的乡村组织等,当灾荒真正发生时,想要在地方官、富户、灾民等多重角色参与的重大公共事件中高效发挥政府救灾效力,也是需要吏治条件的,并非任何时期都可以轻易实现。多数情况下只能是民生贫困与乡村社会脆弱性无可避免地加剧,农民感到连性命都难以保全,甚至开始惰于农事,灾区社会生产、生活秩序难以维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