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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特稿
当下纪法衔接机制的进步、不足与完善[1]
——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为视角
林泰 黄鑫平[2]
摘要:在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的大背景下,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党内法规的修改完善和实践的推进,一方面,“纪法衔接”机制发展有了新进步,即纪律和法律衔接在内容具体规定上的完善以及实践操作上的有益探索;另一方面,“纪法衔接”机制面临新问题,具体包括政治话语进入法律体系带来的理解、适用问题,以及形态转化畸宽导致出现执纪非罪化趋势问题。政治话语转化为法律话语的问题,核心在于解构法律话语所具有的特征来改造政治话语;而对于“四种形态”中“四转三”形态转化畸宽、带来刑事犯罪的非罪化趋势的问题,需要从制定操作细则、完善转化程序两方面入手解决,执行层面可以考虑探索引入司法监督等外部监督力量的参与。
关键词:纪法衔接;形态转化;制度层面;执行层面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下文简称《监察法》),我国监察体制改革自此进入在法治轨道运行的全新阶段。在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新阶段的大背景下,我国分别于2018年8月26日、2018年10月26日新修订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文简称《刑诉法》)。到如今,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实践的推进,“纪法衔接”机制[3]发展一方面有了新进步,另一方面也出现了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