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概念梳理和研究假设
腐败网络是以合作和信任关系为基础,通过社会资本,嵌入到社会结构中实现行贿者、受贿者以及利益相关行为人信息沟通和资源整合的一种社会网络。本文围绕林南社会资本理论的三大核心概念——资源、结构、位置,进行相应的文献梳理并提出研究假设。
(一)核心概念
资源。根植于社会关系中的资源,本质上是结构化的社会资源。它不仅是个人的禀赋和人脉关系,更与制度结构中的位置紧密相连,是制度的产物。社会资源具有稀缺性,控制资源即意味着拥有获取利益的能力。腐败行为者根据其利益需求,通过交易换取对自身至关重要但处于其他行为者控制之下的各种资源。腐败网络有效整合了血缘、友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垄断社会资源,不断增强其效用,有时也利用公权力设置各种障碍,影响正常的市场规则,阻碍主体间的正当竞争。
结构。社会结构是“人类社会的组织方式,暗示了社会职位与权力的分配,其相对固化的互动模式,既有着显性的制度框架,也包含着隐性的交往模式”(白锐,2010)。埃默森指出,“作为控制有不同社会资源的行为者之间相互依赖所形成的结构安排,潜在权力是交换网络嵌入社会结构的直接效应”(毛益民,2013)。在契约化不足的社会结构中,人际关系无疑是对权力的再加工,其与腐败紧密联系在一起,成为腐败交换的重要手段。
位置。即行为主体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不同的位置可以获取质量不同、数量不等的资源,处于“结构洞”位置的行为主体在信息获取和资源占有方面占据优势。“一系列位置相互联结,形成大致封闭的小团体。数个团体就有可能形成一个网络,这样的腐败网络就会向外扩张,进而形成更大的腐败网络。”(白锐,2010)不同行为者因其关系的强弱不同,通过腐败网络获取资源的类型及使用的手段也不尽相同。强关系能加快信息的传递和转移,而弱关系则有利于异质化信息的获取。
(二)研究假设
腐败被视为占据社会结构一定位置的行为者,通过权力运作社会资源,以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因而对腐败网络的理解程度取决于我们探析腐败行为者的权力、在社会结构中的位置和占有的社会资源及谋取个人利益的程度。腐败网络组织结构复杂,以权力为核心,以遵从关系为基础,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网络结构,通过官员的职权、地位和影响,将各种社会资源整合在一起,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唐利如认为,“由于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有限,公职人员仍然掌握着很大的市场支配权。国家公职人员的地位越高,掌握的权力越大,权力寻租的空间也就越大”(唐利如,2011)。殷盈也指出,“在以权力为基础、以公共权力掌握者为核心节点的垂直纵深腐败网络中,职位的跨度决定了腐败链条的长度”(殷盈,2015)。腐败网络具有隐藏性,与其他腐败行为者组成更长的腐败链条的高职位的个人所嵌入的聚类虽然远离网络中其他节点,但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而较为弱势的个体则依赖于处于关键节点位置的职位高的公职人员的保护、支持和补偿,才能获取利益。毛益民将当前腐败网络概括为外排式连接网络,“在这种腐败网络结构中,控制着社会资源的个体占据着权力优势,通过权力运作的方式收取超额收益”(毛益民,2013)。为此,我们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1 级别越高的腐败行为者,占有的社会资源越多。
H2 占有社会资源越多的腐败行为者,其贪腐行为越严重。
H3 级别越高的腐败行为者,其贪腐行为越严重。
H4 与网络中其他人组成的腐败链条越长的腐败行为者,其贪腐行为越严重。
根据伯特的“结构洞”理论,社会网络存在着关键的节点。节点位置关系到网络能否形成,而控制节点的中间角色则左右着整个社会网络的稳定性(罗纳德·伯特,2008)。殷盈指出,“在腐败网络中,核心节点位置往往被手握公权的官员、资源占有者或其亲属所垄断,他们凭借其权力、职务、地位等因素获得大量的核心信息,通过操作这些信息在其所属的网络中流动,以实现非法利益”(殷盈,2015)。唐利如进一步指出,“在市场经济中,信息对经济效益有着直接影响;腐败行为者正是通过腐败网络暂时垄断信息,为自己谋取利益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和便利的机会”(唐利如,2011)。公共权力持有者占据“结构洞”的关键位置,利用其职位便利,通过信息的传递,在腐败网络中获取更多的利益。据此,我们继续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5 占据结构洞位置越多的腐败行为者,其贪腐行为越严重。
腐败网络是由私人情感和利益关系联结成的利益圈子,社会资源只对圈子内部成员开放共享,且根据级别和权力的大小分配利益。社会资源对拥有并使用它的人最有利,它不会因其使用而衰竭,反而会因不断使用而变得更加丰富,所谓“朋友越交越多”“关系越套越近”。因此,在腐败网络中,每一次成功的腐败行为既是对社会资源的成功利用,同时又强化了腐败行为者间的联系和互动,使其在腐败网络中占据更多的有利位置。据此,我们还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6 社会资源越多的腐败行为者,其占据结构洞的位置也越多。
掌握信息和拥有公共权力的官员利用自身的人脉关系和有利位置,扮演“中间人”的角色,为自己及其腐败网络组织成员谋取私人和小团体的利益。“地位越高、权力越大的官员有着很大的寻租的空间。不仅如此,地位高的官员亦可通过自己权力的行使,决定和影响其下级官员的职位升迁和岗位调整,尤其是‘一把手’,由于掌控了干部的任免大权,在任意驱使、支配行政权、执法权、司法权或监督权的情况下,其腐败程度更加严重、行为更加恶劣。”(任建明,2014)“从大量案件看,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大多发生在担任‘一把手’期间。”(汪波,2017)这种通过上下级之间的道德权威-服从机制形成的对下级的“示范效应”,加之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很容易使处于转轨时期的中国存在上下级官员的合谋。这种自上而下的腐败传染会在短期内迅速蔓延,造成的危害极大。同时,由于部门内错综复杂的组织和人际关系,同级官员可能也会由于从众心理而加入腐败的行列中。这样,围绕高级别官员,就形成了一个超级“腐败网络”,它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与更大的空间。据此,我们再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H7 级别不同的腐败行为者,共同促进腐败网络的形成。
H8 级别越高的腐败行为者,对腐败网络的形成影响越大。